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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监管执法机制建构通知

物业监管执法机制建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各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钢山、千泉、凫山三个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镇,市住建局、公安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房管局等部门,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恒益热力公司、华油燃气公司、华电热力公司等企业组成。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集由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分局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业主委员会应召集业主大会而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而不及时移交的,负责协调督促其移交;

4、对未参加物业联席会议的工作人员,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职责;

5、对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二)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供水、供热、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处理:

1、对违法违规施工、房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查处;

2、对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破坏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设备(含相关管线及计量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门牌号码、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门牌号码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反消防、流动人口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堵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违章机动车辆及时予以拖离,对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打架斗殴、聚众、传销、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犯罪行为接警必出,依法严厉进行打击;

5、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五)市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处罚,配合市城管执法局查处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

2、调解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生态环境、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因从事餐饮、娱乐经营对其他业主产生油污、油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七)市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工作,对涉及物业服务的相关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物业服务乱收费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市质监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及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调解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对相关计量装置组织仲裁检定。

(九)市工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摆摊设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按规定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7、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一)有关企业: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恒益热力公司、华电热力公司、华油燃气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热、燃气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更新工作,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报修进行受理和处理,提供收费、停供信息查询,受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投诉、举报、建议。

三、运作方式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分局、环保站、城建办、社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听取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对需要各部门查处和处理的案件进行移交、交办,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信访问题,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开时由各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在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充分利用建设、工商、物价、公安、供电等管理服务热线,受理市民举报投诉,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立横向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被通知部门应立即派员处理;对需要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当案件需要执法联动时,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员参加;联动执法结束后,现场指挥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将执法现场的情况、过程及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材料,反馈所在街道和相关部门。

(四)建立公安与行政执法联动保障制度。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时,若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况,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取证调查,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或专项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四、处置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发现拆改房屋结构、私搭乱建、乱停乱放、毁坏绿化、违规经营、污染环境、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制止、拍照、存档,对拒不改正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呈报《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见附件),由有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案件,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发现-制止-呈报-立案-派遣-处理-核查-结案”八个环节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确保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参与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