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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计生部门协作机制通知

完善计生部门协作机制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年月日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贯彻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部门协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的修订,既完善了现行人口计生政策,又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特别是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上作出若干重大决定,为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促进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利益的资源分配、救济、扶助,要充分考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户家庭的利益,给予优先、优惠,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倾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二、明确职责,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协作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事项范围和部门职责。为保证《条例》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民生相关政策出台前,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并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1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民政、武装等部门制定。

2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奖扶、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农村独生子女及计生双女户家庭优先照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人民银行、扶贫、民政等部门制定。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置、移民搬迁置、新农村建设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份。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乡(镇、办)政府制定并负责督促落实。

4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住建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

1拟以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文件,起草单位定稿后在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前,应填写《征求意见函》(详见附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2拟以部门和行业领导小组名义出台的文件,在提交部门党组会或委(局)办公会审议前,填写《征求意见函》,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以电子信息反馈。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确保《条例》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措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部门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一)明确任务,分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明确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措施。

(二)强化领导,认真把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度,在签发有关文件时要检查有无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切实履行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审查起草单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的情况。

(三)加强检查评估,确保落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协作,保证相关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有效衔接,是政府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违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要求,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把考核评估结果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对拒不执行的,将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发〔〕29号)文件要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