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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意见

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3号令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经贸资源[20*]142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标准,强制报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强制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五)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六)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统一管理,定点回收

*市域内报废摩托车统一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地址:*市环城东路6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摩托车,摩托车车主不得将报废摩托车销售给非法回收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赠予他人。

三、减化手续、规范办理

(一)摩托车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牌照、与行驶证相同的车主身份证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缴售车辆,由回收企业开具《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

(二)*市物资再些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为报废摩托车车主到相关部门代办车籍注销、停缴公路规费等手续。

(三)回收企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回收价格按金华市报废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的定价参照执行,并本着随行就市、收支平衡、略有盈利的原则确定。

四、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报废摩托车回收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公安车管部门严格把好车辆年审关,公路稽征部门严格把好养路费征收关。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强制报废。车籍注销必须凭《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办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值勤过程中发现报废摩托车继续上路行驶,将依照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没收非法收购车辆及总成件、零配件,送定点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定点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自行拆解的,按国务院30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报废摩托车拆解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