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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辩证思考

对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辩证思考

社会和谐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人类发展所勾画的美丽图景,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与价值追求。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明确提出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理性思考促进社会和谐所面临的一些矛盾与问题,是目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社会和谐并不排斥差异

和谐作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所表现出来的相互依存、相互协作以及互相亲和等倾向的表现形式之一。和谐不仅表现矛盾的同一性,同时也体现矛盾的差异性。黑格尔指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有差异的,或者说,没有两个彼此相同的事物。”在普遍存在的差异中,只有事物内在的差异即事物本质的差异才是和谐的前提,没有差异,没有不同,也就没有和谐。“和谐”与“差异”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事物发展的和谐状态并不是事物内部矛盾的消失,而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结果,是矛盾差异面的互相均衡、互相中和的产物。离开具体矛盾的差异、对立的和谐,只能是抽象的和谐。和谐社会贵在“和而不同”,它并不主张平均主义,而是在承认社会差异、正视社会差异的前提下,提倡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倡导公平协调、各得其所、和谐有序。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承认社会成员因各自的先天条件、实践经验、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同,而反映在认识水平、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利益差异;另一方面又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尤其要高度关注社会公平,特别是经济收入的分配公平,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必须把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深厚的根基。

二、社会和谐并不否定竞争

和谐关系既表现为协调性,又表现为竞争性。协调,即事物各要素之间的有序发展,而有序发展又表征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竞争。作为系统对立面之间,竞争往往打破旧的协调有序与和谐平衡,并构成事物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事物的发展,没有发展也就不可能有新的和谐。因此,协调与竞争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对立统一于和谐范畴之中。首先,协调与竞争相互联系。一方面,协调依赖竞争,正是为了形成强大的力量去更有力地竞争,才会产生协调,如果没有竞争就没有协调的动力机制;另一方面,竞争也依赖协调,只有通过协调把各种力量有机地联结起来,才会赢得竞争的胜利。其次,协调与竞争互相渗透。协调之中包含竞争,同时,竞争之中也包含着相互协调的因素。虽然竞争各方相互排斥,但它们之间有共同的目标追求,而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就必须相互协调,力求取得双赢的结局。再次,协调与竞争相互促进。协调可以为竞争创造出公平的环境,从而促进竞争的有序发展。竞争也可以促进协调,促使系统内部相互团结、相互协作,以联合起来的力量取得对其他系统竞争的优势;或者是为了在竞争中减少代价,取得最大收获,矛盾双方也不得不求同存异,加强协调,以免两败俱伤。最后,协调与竞争相互制约。没有协调,就会加剧竞争的盲目性而影响社会的安宁与发展;而离开竞争,社会就缺乏生机与活力。只有协调和竞争相互制约,各司其长,才能既为社会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又能激发社会主体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总之,协调和竞争既对立又统一于和谐范畴之中。倡导和谐,倡导协调,不意味着忽视竞争、拒斥竞争或贬低竞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放手让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成果不断产生,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并和谐发展。

三、社会和谐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和谐表达的是一种理想的关系、善的关系,它主要反映的是一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同时,它也是主体对事物特定存在状态的价值认同,体现了主体的价值目标与理想追求。从词义学来审视,“和谐”是“真”、“善”、“美”的另一称谓。使社会更加和谐,一直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作为一种理想,社会和谐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和谐、社会阶层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等方面。政通人和、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有序等,既是古人追求的“大同世界”,也是西方人向往的“理想王国”。现阶段,按照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以富裕、公正、自由、平等、互助、和谐为价值目标是人类共同的社会理想和生生不息的价值追求的延续,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最理想的和谐社会,而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又是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和谐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条件。和谐社会也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道德乌托邦,而是既充满丰富多样性或差异性的价值张力,又能够通过政府及社会“自组织”加以化解矛盾冲突的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和道德理想社会。我们党之所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为了消解目前经济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特别是目前所出现的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差别过大等矛盾。因此,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消除各种不协调和不平衡现象,正确统筹和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社会和谐是一个过程

和谐是事物发展到某个阶段的特有现象,是矛盾运动在一定阶段的表现与结果,而不是事物发展的终极状态。对于和谐的相对性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释:第一,和谐不是事物存在的唯一状态,只是矛盾同一性相互依存的表现形式之一。和谐本身孕育着新的不和谐,事物的发展就是由不和谐到和谐再到不和谐的循环往复过程,是螺旋式的发展与提升,是否定之否定的。第二,和谐是旧事物向新事物转化的决定性环节。在社会生活领域,研究和揭示和谐的相对性与绝对性问题,其意义极其深远。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也越来越明显。这既是推进我国经济转型的强大动力,又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不同角色,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能和谐相处。另一方面,要教育群众逐步认识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