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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事项通知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事项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怀政发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基本内涵及原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对我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划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出让、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包括存量房)、房屋建筑安装、房屋(含门面)租赁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具体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建材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原则,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一)明确工作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在办理有关房地产相关手续时依法把住房地产税收关口,在现有办证程序流程中增加提供《县契税、耕地占用税结算证明单》、《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等纳税证明资料。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坚决不予办证。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税收征缴情况审查把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凭财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县规划局负责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建材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的把关。在工程项目放线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凭财税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其中,私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前必须按单位面积造价一次性全额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材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建房按单位面积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材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在办理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必须结清剩余税款。县房产局负责新建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缴情况审查把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出租税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变更相关证照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向财税部门缴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所有税款,并且凭财税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属乡镇建房,办理规划、房产、国土手续的,按属地纳税的原则,由所在地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并出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县各职能部门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把关乡镇所属的房地产税收,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和镇财政各支付50%。

(三)实行信息共享。财税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财税部门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县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后,要向财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县规划部门要向财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单位信息和住房容积率等信息,内容包括开发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积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规划部门须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办理工程规划放线等事项。县房产部门应向财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相关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存量房权属变更登记清册。人民银行要按季度将房地产按揭贷款情况提供给财税部门。县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专人为信息员,负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日常管理和相关资料的传递工作,每月10日前将房屋建设、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屋买卖、计划立项、证照办理等情况提供给财税部门。县财税部门要确定1名专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专门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相关信息采集和税款征收入库。每个季度要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对房地产一体化工作的各项信息资料进行相互审核,查找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二)强化工作考核。一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通过把关责任单位在办证环节严把房地产税收关口,没有发生税收流失现象的,根据入库级次、入库金额计付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由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税务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计付标准另行制定。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奖惩兑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财税部门牵头,按季对县国土、房产、规划等协税单位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对税收把关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发现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督促相关单位追缴或按比例扣缴把关责任单位经费;对重大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政函[]44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