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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事宜通知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事宜通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号)、《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地税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模式

对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无建筑物)、矿井转让等行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委托代建及自建房屋(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除外)、房地产(含二手房)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实行“一站式”(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征收和“联网控管、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控管办法,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财政部门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基础,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管,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实行信息共享。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无建筑物)、房屋产权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在办证审批表上必须加盖地税部门“征税审核章”或“税源审核章”。

(一)实行信息共享。

地税、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要按照联网控管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机制,实现地税和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

1市国土资源局要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税局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无建筑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

2市房产管理局要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税局提供房产转让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

3市建设局在对参与工程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定时,要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投标单位,要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税局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

4.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市地税局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地税局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工作,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二)实行先税后证。

1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无建筑物)有效登记时,凭盖有“征税审核章”或“税源审核章”的查验办证审批表办理土地权属转让手续。地税部门应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

2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包括继承、赠与登记、变更、自建)手续时,凭纳税人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相关手续;委托代建并办理自建房产证书的纳税人须取得地税部门的建筑业。

3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凭盖有“征税审核章”或“税源审核章”的查验办证审批表予以审批办证。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行为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应及时依法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存在偷逃欠税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凭盖有“征税审核章”或“税源审核章”的查验办证审批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地税部门要根据市建设局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税源管理,科学征管,并告知纳税人取得税务。

4.市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依纪依规对造成纳税人偷逃欠税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实行验票付款。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及个人须凭市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由市地税部门监制,纳入地税监控管理。

(四)实行依法办事。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强化工作责任

(一)明确责任。凡涉及房地产税收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股)室和责任人,层层细化工作责任。

(二)强化考核。市政府与房地产税收有关单位签订协税护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严格奖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或不实行先税后证、验票付款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由市监察部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由市地税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从财政下拨经费中扣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