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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通告

调整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通告

根据省物价局等7部门《关于修订〈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价综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矿产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征收标准作适当

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税费项目及标准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实际销售量征

收,征收标准为30元/吨。送省网统调火电企业的电煤先征后返。

(二)工伤保险费: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由6元/吨调整为8元/吨;除煤炭以外其他矿山企业在原税费统征标准基础上增加7%作为工伤保险费。

(三)部分矿产品增值税预征标准:铅锌原矿增值税预征额由20元/吨调整为75元/吨,萤石原矿由14.4元/吨调整为41.4元/吨,钨原矿由20元/吨调整为56元/吨。

(四)部分矿产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随增值税预征标准提高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标准

(一)煤炭类:低质煤74元/吨,中质煤102元/吨,优质煤122元/吨,洗精煤152元/吨。(二)非煤矿产品类:铅锌原矿129元/吨,铅锌精矿535元/吨;65#硅石23元/吨,99#硅石32元/吨;铁原矿22元/吨;65#硅铁856元/吨,99#硅铁1284元/吨;钨原矿107元/吨,钨精矿3018元/吨;钾长石54元/吨;萤石原矿75元/吨;稀土2012元/吨;高岭土精矿43元/吨;高岭土原矿16元/吨。以上矿产品(煤炭)税费统一由市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年8月1日零时起统一执行。届时启用年新版《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和《市煤炭税费缴讫证》,新版缴讫证已含所有调增项目。持有原《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和《市煤炭税费缴讫证》的,需按本通告税费征收标准补足相应差额,且限使用至年8月10日止。

四、矿产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按本通告税费征收标准缴足相应税费后,相关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有关费用。否则,依纪依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