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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税费征收管理通知

河砂税费征收管理通知

为了优化河砂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河砂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县范围内依法从事河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河砂1方为1.5吨,折算为4.5元/方)集中征收。如遇河砂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河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河砂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河砂销售执行“先缴税费、后外运”制度,凡在县范围内依法从事河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外运河砂凭《购领证》到河砂税费点(濠头信用社、暖水信用社)预购《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方可外运。

(三)河砂税费必须依法足额征收,按车辆实际载货量核定吨位计征。缴纳税费企业开具的《缴讫证》注明的数量必须与核定吨位数量一致,《缴讫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运输车辆车号和日期,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四)河砂外运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缴讫证》必须随货同行。无《缴讫证》的矿产品不得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缴讫证》的河砂。

六、其它事项

(一)所有运输河砂的车辆必须进入县征管办设立的永丰、暖水、三江口、岭秀等验票站验票,运输河砂车辆持有的《缴讫证》少于该车辆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补征:1.1吨(方)以内[含1吨(方)]的按标准补征;2.超过1吨(方)以上的,所有少于部分按应征标准的120%进行补征。

(二)河砂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矿产品税费征管机构或暴力抗缴矿产品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矿产品税费征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

(三)河砂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12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运输矿产品车辆车皮自重的通告》(政通[]6号)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