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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联户建房税收征管,有效防止个体开发商假借联户建房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偷逃国家税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区别对待,加强规划控制。对联户建房项目,按照“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进行管理。即对县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八路开发”建设用地、居民原有宅基地(已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新建房屋时,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征出让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审批新的联户建住房(仅指住房)项目,所有房屋建设项目,一律按开发建设项目对待。

二、规范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受让人必须亲自参加并签名盖章和按手印,以确保受让人的真实准确和合同的合法有效。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收据的开具时间应保持一致,国土资源局在收取购地款时,必须按受让人分户开具收据。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送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登记备案。防止个体开发商利用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变相为联户建设的自建房来办理相关手续。

县规划办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应认真核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按实有户主据实注册户主姓名。办理规划证正本时,应与副本上的姓名相一致,不得增加姓名或擅自更改姓名。防止将购买房屋的户主改变成联户建房的户主。

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齐备的房屋,并应认真核实房屋的真实来源,不得将交易房作自建房进行登记发证。

三、规范联户建房税收管理。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的项目,且属于自建自住自用的房屋建设项目,建安税仍按华政办函[2007]70号文件规定,即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家居装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新批联户建房项目,均据实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所有新批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我县的规划要求,限定在县规划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住宅小区内进行建设。今后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一家一户具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建设项目或审批联户建房。所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原已批准的房屋建设用地项目,因故延期,现在开工建设的,必须由有房屋建设资质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按规定预缴、交纳相关税收。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单独建设或联户建设的房屋,确有多余房屋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如实交纳销售不动产税收及附加。

四、做好现场调查核实工作。对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的项目,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外,在办证审批时,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要进行现场调查复核。批联户建房项目和规划区内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或“受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姓名一旦确定,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变更或中途增减。否则,税务机关按照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行为征收有关税收。

五、加大办案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特别是个体房地产开发商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核查处工作。地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大队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重点查处个体开发商利用联户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偷逃国家税收的案件。对公安经侦大队查实处理到位的案件,县政府将按照追缴金额30-50%的比例,给予办案经费补贴和奖励。

六、实行举报奖励。对假借联户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偷逃税收的行为,鼓励群众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县政府对举报人给予1-3万元的现金奖励。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负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协调案件查处、实施举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

七、严明纪律,加强内部监督。国土、建设、房产、财政、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联户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件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也不得为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便利。否则,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