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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合伙建房)都是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义务人。

二、负有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各镇(办)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征管,征收税款。

四、与建筑安装及房地产有关的国土、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五、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地税机关必须大力加强日常征管,对地税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选准重点区域,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无资质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缴纳情况,确保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税负公平。有关镇(办)应协助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八、地税机关应严格掌握税收政策界限,对在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中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自缴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应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收到举报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