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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税收入统一征收办法

企业非税收入统一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和执收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非税收入征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服务性收费由企业自主缴纳。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三条区工业园的入园企业全部纳入统一征收范围,长岭炼化与巴陵石化改制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统一征收范围。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经申请获准也可纳入统收范围。

第四条对工业园的新入园企业和大厂改制企业在注册、报建阶段的申报收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4号)执行。

第五条企业投产后的各项非税收入从落户注册之日起,头三年内免征,从第四年起开始缴纳。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统一征收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如实申报、依法测算、就低定费、自主缴纳、统一征收、一定一年”的原则。

第七条区工业园管委会、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负责工业园入园企业的登记、调查、摸底、测算,建立台帐。

协作协调长炼局、协作协调化局、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及大厂改制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注册落户的大厂改制企业的登记、调查、摸底、测算,建立台帐。

区优化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非税收入统一征收企业在享受完非税收入免征三年的政策后,区优化办、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发局等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执法执收单位与企业面对面协商,确定非税收入征收项目和征收金额,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协商确定的非税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按季征收,企业主动缴纳。对其它执法执收部门上门收费、拉赞助、搞集资、摊派等违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

第十条纳入非税收入统收的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积极缴纳协商确定了的非税收入。对不讲诚信、不缴、少缴、拖缴已定非税收入的企业,取消其统收资格。

第十一条执法执收单位违规到企业检查、收费的,一经发现,按发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优化办、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