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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通知

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通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政办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县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模式

自年3月24日起,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和房屋租赁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以“先税后证”为手段,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项目跟踪、过错追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涉及房地产的非税收入可参照“先税后证”实行“先费后证”办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税收征收机关与发改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信息化办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支持,实行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搞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

(一)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发改物价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或备案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机关;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地产转让交易、产权登记及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再会同发改物价、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建设规划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逐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信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交换的具体信息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的为准,国土资源、房产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

(二)先税后证

房产、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相应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放各类许可证照。

(三)联合办公

税收征收机关和房产、国土资源及建设规划等部门应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形式,在县政务中心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软件操作

从年3月24日开始,与房地产税费征收及证照办理的相关业务,必须进入“房地产税费征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操作,不进入系统或手工操作填制的证照无效,非税局将对该部门停供一切票据。地税、财政、房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明确专职的软件系统电脑操作员,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实行专人专机操作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必须按照软件系统授予的权限及时审批把关。县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地税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系统高效精确运行。县政务中心要明确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工作责任

县政府成立全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明确1名副主任任副组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地税、信息化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全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予以支持。涉及房地产税收信息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要明确专门的股室和人员,有序开展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县政府将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收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支付征收经费外,县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先税后证”职责或对偷逃税费打击不力、查处不严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