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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设施安全防范通知

农村供水设施安全防范通知

根据省水利厅明传电报湘水明号“关于切实做好水利行业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点多面广、安全防护设施简陋、安全管理体系欠缺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杜绝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安全的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按照上级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供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各乡镇(场)、区直水利工程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要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管网、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设施、厂区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暴露在外的水库、山塘水源,裸露的输配水管网等重点部位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要有专人看守、巡查,没有围墙的必须建围墙,蓄水池必须封闭,预留的检修孔、透气孔必须增设防护栏,厂区大门必须落锁,厂内有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对分散水源工程,各乡镇(场)要做好农民安全用水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检查工程设施的卫生、安全状况,并帮助农户进行整改。结合检查情况建立安全台账并核实登记,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机构设水利局)。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保卫措施。各乡镇(场)、区直水利工程单位要迅速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对每一处供水设施都要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设立安全责任标识牌。加强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范,迅速组建安全巡查队伍,对水源、供水管网、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设施等供水设施进行24小时巡查,尤其是对暴露在外的水库和山塘水源、蓄水池、要采取建围墙、防护栏等措施保护水源,并派专人蹲点守护,防止不法分子对水源水质的蓄意破坏污染。各乡镇(场)、区直水利工程单位将责任落实情况及安全巡查队伍组建、责任人员分布情况报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供水系统被破坏,危害饮水安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供水系统监测预警,完善供水设施的应急预案。各供水工程立即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严格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第11章第2节第2条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表中的指标进行监测,没有检测设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按规范取样后及时送至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存档备查。发现水质异常,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集中供水工程应采取紧急停水措施,分散供水工程应派专人现场控制已污染水源,设立水质已污染警示牌,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通讯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群众通报水污染情况,防止已污染的水被饮用,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重大信息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乡镇(场)、区直水利工程单位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辖区内供水设施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备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与配合,互通信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做好应急物质和水源的准备,确保发生水污染事件后群众的用水需求,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定期组织群众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广大群众对突发事件的响应、处置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以上通知,请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落实,按时上报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