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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作用研究

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作用研究

从严治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严格监督则是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在党和国家的政务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担负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定各种政策、法令的重要责任。国家组织权力的运用,作用的发挥,责任的履行,实际上主要是由各级党政机关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直接承担的。各级党政机关的党组织如何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既是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需要。 一、机关党组织监督的特点及优势

机关党组织是设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处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决策指挥机构中。因此,它的监督职能与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发挥的职能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1、监督的对象不同。党政机关是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部门,有不同的决策、指挥和管理权力,既是为基层服务的,又是某种层次的领导中心。在党政机关中,党员领导干部高度集中,他们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又是具体的实践者、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骨干作用。他们的表现如何,能否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直接关系到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水平和党的执政水平。由于构成机关党组织成员的特殊性,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对象是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对象具有“两高一多”特点。“两高”即:党员领导的素质高、职务高。“一多”是掌握一定人、财、物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机关“两高一多”的状况,决定了机关党组织与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对象有着明显的不同。

2、监督的内容不同。机关党组织主要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缺点和问题及时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上级党组织。因此,就监督内容而讲,机关党组织监督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较强的政治性。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内容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内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企业单位党组织着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企业生产计划的完成,职工享受民主权力,正确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政策等实行监督。

3、监督的方式不同。由于机关党组织不领导行政工作,因此,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靠领导权威的力量,而是靠党组织的力量,靠党组织内部党员之间、组织与党员之间、上下级之间开展认真、积极的思想斗争来实现。具体来讲,机关党组织主要是通过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内民主生活会、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党员、进行纪律检查等方式和途径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而企业单位党组织则采取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直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进行监督。

机关党组织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具有较大的优势。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属于自下而上的内部监督。这种监督的优势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监督过程全面,由于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成员及其党员长期在一起工作,所以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活动的整个过程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能全面地全过程地实施动态监督;其次是监督力量雄厚,党员数量多,素质高,就人数而言,这种监督是多数党员监督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格局;再次是监督渠道多样,既可以在工作中,也可以在组织生活会上,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实施监督。所以,机关党内监督大有作为,应该坚定信心,发挥优势,卓有成效地开展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二、机关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调查表明,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机关党组织在发挥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都很淡薄,缺乏自觉性。相当一部分党员对机关党组织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要监督。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党内监督,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差,只想行使行政权力,不想接受监督,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还有一种反感情绪,认为监督是“跟自己过不去,挑毛病”。有些同志反映现在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都是“特殊党员”,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想管,谁也不愿管。二是不敢监督。下级对上级监督怕打击报复,怕“穿小鞋”;上级对下级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同级之间,怕伤情面,影响关系。一些同志认为,一般干部监督“一把手”更差,因为“一把手”职务最高,大家都尊重他,没有要监督他的意识,即使他有违反组织原则的行为,也容易谅解他;同级间要维护“一把手”的威信和班子团结,有意见也不愿说。因此,采取明保身、但求无过,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态度,处处当老好人。此外,担负监督职责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也有不少同志对领导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态度,不愿监督。三是不懂监督。目前机关的新党员、年轻干部缺乏党内生活锻炼,有的只知道自己应接受监督,而不知道自己还有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作用的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发挥监督作用;有的则认为“有了纪检委就足够了,无须其它的监督”等等。

(二)对监督内容认识过窄,缺乏针对性。一种认识是把廉政建设当成是机关党内监督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内容,所以一谈监督,往往强调是纪律惩处,忽视机关党组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权力,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内容的监督。另一种是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品质,特别是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轻视党员领导干部勤政为民方面的问题。由于对监督内容的认识过窄,机关党组织没有更好地发挥经常性、直接的监督效能,使机关党组织监督缺乏针对性。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机制还有待健全完善。一方面应建立的一些监督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有关的配套性制度也不完备,另一方面,有的制度缺少质的要求和量的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多,具体的量化要求少。因而在监督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已定的监督制度落实不够。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按规定过双重组织生活,特别是参加所在支部的生活会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于执行制度不严,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无法落实。

(四)监督体制有弊端,缺乏权威性。由于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在机构中独立性不强,其自身的编制、经费、干部的配备和任免都由行政领导决定,同时,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与干部管理相脱节,这样就决定了机关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与途径、监督结果的处置都不够有力,处在一种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力小的监督权力大的、下级监督上级、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窘况,机关党组织监督工作难以到位。目前机关党组织监督的手段相当软弱,中央文件已明文规定的参与权到现在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青海省57个被调查单位统计,不让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列席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会议的,占所调查部门、单位的10.42%;任免、调动、奖惩本机关干部不听取机关党组织意见的,占27.86%。

(五)党内民主空气不浓,监督渠道不顺畅。机关党组织中的一些党员民主意识淡薄,党内民主空气不浓,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认识,对党内民主的内涵缺乏了解,由此导致对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够尊重。比如,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得知党员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工作中一些不妥作法时,竟说出“简直没有王法了”的话来。二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虽然多数单位能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但很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民主生活会变成评功摆好会或者读报学习会,很少触及思想深处问题。三是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包括检举揭发性意见,往往不能从正常渠道听到,即使是从正常渠道来的,又主要是一些匿名的、只言片语的电话或举报,很难弄清事实、判断是非。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的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处理好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治党不严,放松了对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也忽视了自己的党性锻炼。特别是近年来,不少党员领导干部沉湎于日常事务,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记得自己是位领导,而忘记自己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干部,是党组织委托来担负领导工作的,因而不能按照《党章》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而是自然而然地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只要权力,不要监督。

2、忽视“硬约束”。现行机关党内监督偏重思想道德的“软约束”,而忽视强化权力制约的“硬约束”。一旦出现党内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往往归咎于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问题,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加强党内监督,应该坚持软约束与硬约束并举,形成约束网络。所谓“硬约束”,主要是指通过制度、法规等来制约权力。它与软约束相比,更具客观性、直接性、强制性的特点。然而。由于受“软约束”的思想支配,在实施党内监督的过程中,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性的提高,轻视靠制度去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倾向比较明显。虽然在党内监督方面也制订了一些规章制度,但由于没有抓住强化权力制约这个关键,所制定出的制度弹性大,制约作用差,不能不说这是造成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缺乏约束力的重要原因。

3、轻视“监督权”。监督的实质是制约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也必须依靠权力作后盾。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监督工作的普遍法则。实现权力制衡,必须相应赋予监督者以必要的监督权。监督权并不等于同于领导权,赋予监督权并不意味着争地位争权力。对权力制约的目的,在于推动和保障多项权力的正常有序进行。从目前机关党内监督的体制看,监督权刚性不够,未能形成对权力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权力的监督必然是无效的监督。尽管部门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与机关党组织在理论上是指导关系,但在实际上却成为事实上的领导关系。许多同志反映,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小的监督权大的,就好比小孩子监督大人一样,大人自觉性强一些,有些事还能做,否则,监督只是皮毛。

4、监督环境不优。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的国家,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权本位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监督工作,有的以领导自居,自视高人一等,认为不受监督是天经地义,有的习惯于服从“人治”,放弃监督权利;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消极地接受了市场经济开放性、自主性原则的负面效应,错误地认为“开放”就是“放开”,“自主”就是“自由”,可以不要纪律,拒绝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当前,社会上好人主义盛行,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仍然存在,关系网,说情风也未根本好转。在问题的查处上,常常出现人情与原则的碰撞,权力与党纪的抗衡,以及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如此这些,给机关党内监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发挥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作用的若干对策

(一)强化监督意识,把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首先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加强机关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机关党组织的重要职能。在党内,党组织的监督是最高最严的监督,机关党组织是党内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担负起对本机关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严格监督的职责。要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党内监督是双向性的,党员和党组织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又有接受党组织和他人监督的义务,共同担负着维护纪律权威的责任和行使正当民主权力的义务,党员不接受监督是违纪的行为,党员不监督他人,则是党性不强的表现,而党组织不对党员进行监督,就是失职。这个道理必须在党内经常讲、反复讲,使所有的党员都能印在脑子里,主动把自己摆在被监督的位置上,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之中,理解、欢迎、支持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所属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有责任监督同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有责任监督自己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一级管好一级,层层负责,发挥最有效的上级监督下级的作用。机关党组织更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党委)领导报告,配合搞好监督。对下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及时查处违纪案件。党组(党委)要支持所在单位机关党委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广大党员行使监督权利。

(二)健全和完善机关党内各项监督制度,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党内监督仅靠自觉性是不够的,还要有强制性手段作为补充,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既是约束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规范,又是实施监督的准绳和依据。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一整套科学、严密、可行的制度,才能形成党内良好的秩序,遏制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已逐步探索和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如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请示汇报和检查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制度、“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党风党纪检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总的来讲,这些制度多属于党内监督这个大范畴。作为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这一特定的内涵而言,尽快制定出一套专门适用于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完整性,就是制度必须严密、系统、配套,既要有监督客体的行为规范,也要有监督主体必须遵循的实施准则,包括监督的对象、标准、方式、程序以及惩处和保护措施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有超前性,就是既要有事后监督,更要有事前防范和事中约束。三是可操作性,就是制定的制度要尽量做到准确、具体,便于掌握和操作,不能过于原则,减少弹性。

当前,在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首先要突出和细化现有制度中的某些关键环节,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要求。如支部要求党员做到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先做到;支部召开生活会,要提前通过领导干部,做好准备,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要如实转告。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按时参加党的生活会,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次,要有配套措施,明确违反制度规定的处理办法。如多次或长期不参加支部生活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应找他谈话,提出批评,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甚至给予党内处分。机关党组织每年定期和如实地将领导干部过组织生活的情况向本部门党组和机关工委报告。第三,要着眼于防范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行为,把制度贯穿于用权行为的全过程,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约束,逐步建立和健全能对权力行使形成强有力制约的规章制度。如严格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生活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规定礼品登记和上交的制度,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期间权力运行结果审查鉴定制度等等,使领导干部有可能滥用权力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有效的预防和制止。

(三)针对党政机关的职能特点,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监督的重要内容。

机关党组织应针对党政机关的职能特点,重点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督。

第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的情况实行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每一个党员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要坚决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坚持反对自由主义,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破坏党的团结行为。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要摆正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位置。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绝不允许自视特殊,违章。这些都是要进行监督的,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机关党组织有权也有义务向这些领导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反映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进行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必须以党的事业,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无论什么时候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以自己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带领大家为各族人民服务。对于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意见,机关党组织要及时提供给领导,提醒他们注意,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为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不懈地努力。

第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进行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机关党组织平时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加强同本部门、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时,要及时提醒纠正或向党组织汇报。

第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党政机关能否保持廉洁,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保持廉洁是从严治党的首要问题,是始终需要高度重视,万万不可掉以轻心的重大问题,也是新形势下机关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应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搞好经常性的廉政制度建设,狠抓制度的落实。三是坚决查处违纪案件,有一件查一件,以取信于民。

(四)要赋予机关党组织一定的监督权限,树立起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权威。

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要强化机关党内监督,就必须树立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权威。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确保机关党组织的重要地位。机关党组织是整个机关肌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隶属行政体系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而是一个直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相对独立的政治组织。本单位党组只能对其实施指导。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同志把机关党组织看成一个业务部门,使机关党组织处于“从属”地位,这给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带来了困难。因此,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就应保证机关党组织能够独立负责,有职有权地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本单位党政大事的参与权。机关党组应参与研究讨论本部门重大问题,党组织负责人要列席本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重要会议。这样,一方面可使机关党组织了解情况,掌握全局,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使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始终能处于主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而使党组织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但目前仍有许多部门尚未做到这一点。现在党员干部违法乱纪,往往是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如果党组织对部门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不了解,只靠发生问题后查处,就很难起到事前、事中监督的作用。

第三,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任免的建议权和质询权。各部门党组(党委)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机关党组织有对本单位干部调整、任用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力,最好在干部任免表上设“所在党组织意见”栏,没有所在党组织的意见,不能提交党组讨论。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一些领导干部不愿意接受机关党组织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存在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好监督的问题,以推动和强化机关党内监督工作。

(五)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

监督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民主问题。党内监督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组织、党员和干部在党内生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种积极性、主动性又是和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紧密相联,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很多监督方式本身就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党内民主则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的状况。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无论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党内民主不充分,党内监督必然受到影响,监督的效果就不会好。为了使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必须逐步地和实际地扩大党内民主。

机关党组织要依靠党员群众搞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必须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一要坚持党内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和干部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利,又有被监督的义务。不允许有不受监督、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不应该有不受批评和监督的禁区。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功劳大小都应依照党规党法进行严格监督,不能让其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二是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要使监督有效,必须保护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真正做到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三是实行公开监督。监督的最有效办法是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无产阶级政党没有自己的私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向群众隐瞒,目前一些部门实行的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

(六)机关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党内监督的责任,卓有成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权威的形成一方面来自客观,但更主要的是主观的作用,是靠党组织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取得的。机关党组织是党内监督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本着对党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本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接受指导与实施监督的关系。接受指导与实施监督,两者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作为监督者,要诚心诚意接受指导,在接受指导中实施监督,使监督寓于接受指导之中;作为被监督者,要真心实意的在接受监督中行使指导,使领导者置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设身处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心相印。

二是做好协助与实施监督的关系。协助和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使领导干部把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得更好,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依存。协助离开监督,就会降低协助的力度和质量。监督离开协助,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就会受影响。因此,要把实施监督与做好协助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现在协助之中。在领导决定重要工作时,积极提出意见供参考;工作中遇到难题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做好了同他们一道总结经验,提高推广,工作失误了和他们一道总结教训,从而使监督和协助成为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三是参与决策与实施监督的关系。为了有效地防止本部门本单位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监督者要把实施监督贯穿于参与决策之中,使参与决策的过程成为监督的过程。在决策前,主动向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决策中,要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付诸实施过程中,注意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听取群众意见,协助领导不断完善决策。

四是支持工作与实施监督的关系。监督者不是旁观者,专门去挑别人的毛病,但也不是把实施监督看成只支持工作,而放弃监督。支持与监督既共存又互补,通过支持更好地实施监督,通过监督更有力地体现支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监督者对领导干部首先要尊重他们的工作,维护其领导权威。另一方面,监督者对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意见和批评,并协助其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