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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清理整顿通知

矿山企业清理整顿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11]10号)文件要求和自治区、通辽市领导讲话精神,为切实推动全旗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在市委、市政府派驻督导组的精心指导下,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旗国土、安监、环保、水务、地税、国税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3个检查组,深入全旗37个采矿权、47个采区和17户探矿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矿山企业存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缴纳风险抵押金、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超界开采和尾矿占用行洪河道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通辽市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好矿山企业清理整顿整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本次清理整顿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市委“三个一律”要求,对矿山企业清理整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矿业生产规范有序、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涉及未办理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过期、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未缴纳植被恢复费和未对征占用地进行补偿的矿山企业,由国土部门牵头,农牧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和涉及到征占地的苏木镇积极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涉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缴纳风险抵押金和未申请复工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安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涉及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非法越界采砂、尾矿、弃土和废渣占用行洪河道以及未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违法开采的矿山企业,由水务部门牵头,国土、农牧、林业和相关苏木镇积极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涉及水循环池无防渗漏措施、粉尘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的矿山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涉及营业执照未进行年检和无照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涉及火供品供应的矿山企业,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核实是否供应火供品。

三、矿山企业整改验收标准

旗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可以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将依法实施关闭。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局合理,探、采矿权有明确的探、采范围,与相邻的探、采矿权范围无交叉重叠,并有一定的隔离距离,经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四)符合水务部门有关规定,经水务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五)符合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经林业部门认定合格。

(六)具备有资质单位制定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有比较完善的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及矿区总布置图、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等。

(七)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加工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并已纠正。

四、清理整顿工作有关要求

自相关部门下发处理意见或处罚意见后,各矿山企业务必在7月10之前完成整改,补办各种手续,完善各种制度,对于新办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探矿企业清理同步进行。涉及多占地的矿山企业,占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号)执行,即:旱耕地:588元/亩、年;经济林:林地392元/亩、年,林木196元/亩、年;公益林:林地294元/亩、年,林木118元/亩、年;天然草牧场294元/亩、年。矿山企业已经与集体和个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补交补偿费以后,扣除补交部分按以上标准进行其它补偿。各矿山企业要在7月1日之前配合国土部门和所在苏木镇政府核实好占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必须按标准足额缴纳欠缴部分,否则视为停产整顿企业;7月1日之后按临时用地每两年交一次,补偿费缴纳之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用地手续的继续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之内,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补偿费收缴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具体落实。对于抗拒执法、顶风作案、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果断处置;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被依法取缔、关闭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向无证和被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供电。旗委、政府督查室将对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配合不力的部门和苏木镇通报批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旗委、旗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旗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