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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知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知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水利部与国家计委、环保局、交通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煤炭部、电力总公司等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政发号文通告)范围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专题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按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定》执行。

二、各级计划、环保、水利部门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涉及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必须编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予审查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水土保持所需投资及其来源,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保证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落实。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属本部门、本系统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落实防治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参加,同时组织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因建设和生产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已建、在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补报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治理水土流失,并承担所需水土保持防治资金,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四、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密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服务工作,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解决和查处由于生产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和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中,对失职、渎职、不认真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不利或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有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管部门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接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有关厅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