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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禽养殖监管通知

加强畜禽养殖监管通知

近期来畜禽农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农民从事畜禽养殖的热情不断上涨,各村畜禽养殖场(户)新建、扩建现象比较突出。为促进我镇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镇村生态环境质量,巩固近年来畜牧环境整治的成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畜禽养殖的区域监管,坚持四个“严禁”。

禁养区范围:1、城镇和村民居民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地区;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主要河道及道路旁边;4、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指: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统称畜禽养殖户。

全镇范围保持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数量,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严禁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畜禽养殖棚舍,严禁在已关闭畜禽养殖场内复养(一经发现,镇政府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责令其退还在畜牧环境整治中得到的所有补偿)。非禁养区内扩建、迁建畜禽养殖场或改变原养殖结构的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等相关要求,在扩建、迁建前要出具所在村准养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估书,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农林局备案。

二、强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做到四个“严格”。

1、严格环境影响选址评估。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聘请专业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畜禽养殖户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经所在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养殖证明,项目经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业主提出申请,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资料,镇畜牧兽医站现场勘验动物防疫条件并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养殖场是否在规划区范围并签注审查意见后,由业主向区环保局申请取得养殖场环评报告,同时向区农林局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严格污染处理设施配套。畜禽养殖场对照星级牧场创建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规定,要进行硬件设施改造,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规范使用,落实好各项消毒等处理措施,并建立起相应的台帐档案,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4、严格畜禽养殖的分层次管理。

(1)已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的畜禽养殖场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好“星级畜禽场户”的创建活动,实行畜禽养殖场污染的集中处理,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绿色化、管理专业化、粪便无害化,区、镇两级将优先考虑相关项目的政策扶持。

(2)《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不全的畜禽养殖场要做好规范文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必须完成硬件设施改造,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对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逾期则不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并将作进一步处理。

(3)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必须出具养殖场地证明、与所在村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所在村准养证明(村主任和农业社长共同签字,同时有村委会盖章,有效期一年)等书面材料,方可免费享受镇畜牧兽医站提供的防疫疫苗和药品,原则上不享受其他补助政策。对于不办理手续的畜禽养殖户,镇畜牧兽医站有权停止疫苗等供应,所造成的后果由养殖户自负。未经镇政府同意而擅自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户),镇畜牧兽医站不提供免费的疫苗和药品,并通知镇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畜禽养殖的生产监管,突出四个“加强”。

1、加强畜禽防疫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推广自繁自养的生产模式,避免外疫传入可能带来的疫病威胁,饲养时严格执行免疫程序。一要全面落实好强制免疫、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等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镇畜牧兽医站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巡查,每周一次定向抽查,确保我镇畜禽免疫率100%;二要抓好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畜产品出栏的监管,畜牧兽医站在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前,要对每批次出栏动物进行瘦肉精等快速尿样抽检,检查耳标佩戴、出栏动物是否有可疑病例或死亡等情况,确保耳标佩戴率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100%,初步实现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三要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继续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通过有效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认真执行《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落实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等使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记录,确保畜禽吃上安全、符合标准的投入品。要做好生产记录归档,全面落实好养殖生产免疫检疫、用料用药安全使用及登记制度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做到每个环节有据可查。

3、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按规定对每批病死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登记,确保染疫病死畜禽不扩散、不上市,严禁将病死畜禽尸体私自出卖或送给他人。

4、加强畜禽养殖的责任监管。为强化畜禽养殖监管责任的落实,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为组长,农业、畜牧兽医、城建环保、综合执法、国土、卫生、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参加的畜禽养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长效防治工作的合力。镇农办(畜牧兽医站)牵头负责畜禽养殖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畜禽养殖的数据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镇城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的执法力度;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章搭建畜禽棚舍的拆除;国土资源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批、规范管理;镇财政审计办负责畜禽养殖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镇宣传口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的长效监管工作。同时各行政村也要相应建立畜牧业监管领导小组,由各村农业副社长具体抓好所在村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工作,采取“早发现、早上报、早治理”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镇政府的工作,确保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的落实。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