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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报废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根据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部分山塘的实际运行状况,拟对部分山塘实行报废。为规范山塘报废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山塘。

第三条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山塘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山塘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区水利局负责山塘报废工作的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山塘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塘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符合下称条件之一的山塘,可以予以报废:

(一)灌溉、供水、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影响,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予以报废的山塘,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报废申请。

山塘报废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运行状况、报废理由及依据、所属村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镇(乡)范围内公告公示结果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区水利局作为山塘报废审批机关应组织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山塘报废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实地查看、公告公示的基础上予以批复。

第九条山塘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在一个月内,及时组织实施报废工作。

第十条山塘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水利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山塘报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水利局按山塘库容大小及地理位置确定补助额度。享受市补政策后,一般山塘库容0.5万立方米及0.5万立方米以下的为2万元,库容0.5~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的为5万元,库容为1~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的为8万元,库容为5~10万立方米的为10万元。已被列入屋顶山塘的,补助金额为同等库容一般山塘补助金额的2倍。补助资金于该山塘已实施报废,区水利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给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山塘报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造地条件,并办妥有关立项手续,造地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有关政策,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回购开发造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