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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五十工程实施办法

双五十工程实施办法

为全面实施发展质量提升战略,深入开展树强扶优,加强企业梯队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创建和谐企业,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在我区工业企业中开展“区工业企业50强”(“五十强”)和“区成长型工业企业50佳”(“五十佳”)的“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

一、参评条件

参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增企业)。

1.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2.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仅包括全资及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集团公司允许以集团内上市或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名义申报。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

(三)参评“五十强”的企业,上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不低于2亿元,原则上增幅达到5%以上,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参评“五十佳”的企业,上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增幅不低于全区规上企业平均增幅,实缴税金不低于180万元(新兴产业企业不低于120万元)。

二、评选指标

(一)规模性指标: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及增幅。

(二)盈利性指标:工业利润及增幅。

(三)社会回报指标:实缴税金(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及增幅、慈善实际捐款。

(四)可持续发展指标:工业投入、研发投入。

(五)约束性指标: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土地利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三、评选办法

(一)“五十强”评选办法:

以参评企业2011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及增幅、工业利润及增幅、实缴税金(含慈善捐款)及增幅、工业投入、研发投入等8项指标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2、1、2、1、2、1、2、1后的相加总数按从小到大取前50名(分数相同,按销售收入排列)。

(二)“五十佳”评选办法:

以参评企业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的近三年增幅(初始年度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的以3000万元计)和2011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及增幅、工业利润及增幅、实缴税金(含慈善捐款)及增幅、工业投入、研发投入等9项指标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2、1、2、1、2、1、2、2、1后的相加总数按从小到大取前50名(分数相同,按销售收入排列)。

四、“大力神鼎”及“大力鼎”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在当年评选出的“双五十工程”企业中产生。

(二)基本条件:“大力神鼎”参评企业要求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超过30亿元,原则上增幅达到10%以上,实缴税金2亿元以上且正增长,并盈利;“大力鼎”参评企业要求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5亿元以上,原则上增幅达到10%以上,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并盈利。

(三)评选指标体系:企业规模及发展速度、盈利情况、社会贡献、工业投入等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四)评选方法:以参评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及增幅、工业利润及增幅、实缴税金及增幅、工业投入等7项指标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的相加总数按从小到大排序(分数相同,按销售收入排列)。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力神鼎”评选前三名、“大力鼎”企业评选前十名。

五、否定指标

评选当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及奖励资格。

(一)发生重大环保事件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劳动用工管理事件或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的;

(五)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评选程序

(一)公开评选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由所属镇乡(街道、园区、中心)汇总初审后,报“双五十工程”办公室。

(二)“双五十工程”办公室将申报资料及数据递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三)“双五十工程”办公室按照评选办法遴选出初步入围名单。

(四)入围名单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公示后,报区政府确认,并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媒体公布。

七、奖励政策

(一)入围奖

当年列入“五十强”、“五十佳”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工业标杆企业”单项奖

基本条件: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全区规上企业平均增幅,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盈利企业可参与评奖。

“社会贡献突出奖”:根据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取前十位,每家奖励20万元。

“工业投入标兵奖”:根据企业当年工业投入取前十位,每家奖励20万元。

“节能降耗优胜奖”:根据企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现价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取前十位,每家奖励20万元。

“成长之星奖”:根据企业近三年和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计的增幅、近三年和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增幅等4项指标的排位名次乘以相应指标的权数1、2、1、2(近三年增幅指标为1、当年增幅指标为2)后相加总数按从小到大取前十位,每家奖励20万元。

(三)“大力神鼎”及“大力鼎”奖:“大力神鼎”获奖企业奖励100万元,“大力鼎”获奖企业奖励50万元。

(四)上述三大奖项不可兼得,工业标杆企业单项奖之间可以兼得(最多奖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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