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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

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和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的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并结合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过6年多的实践,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得到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之间进展不平衡情况仍较突出,服务业统计力量的配备、统计基础、统计方法还不能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此,各单位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抓紧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努力适应服务业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根据部门和人员变动情况重新明确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分工,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内)负责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考核评价。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实绩的考核,定期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和考核评价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任务,对照考评内容,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保障服务业统计经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要及早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经费预算,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选配的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要及时发放到位,区统计局做好经费落实的督查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

(一)加强综合管理。区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改正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实行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扎实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二)强化部门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统计业务能力、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本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健全行业统计制度,在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的同时,要加强对主管行业报表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做好管辖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建立行业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做好行业数据评估工作,对重要数据进行分析、监测和调研;建立管辖报表单位的统计人员信息台账、统计数据台账,落实对管辖行业单位统计工作和运营状况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与区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享受资格挂钩。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分送区统计部门,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例会制度,定期解决服务业统计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部门、镇级和重点企业有关人员对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调研并作详细说明。对于评审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二)完善数据制度。部门统计资料,应与区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相一致;部门统计数据与区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的,以区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区统计局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与区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不一致的,应与区统计局评审一致后对外;部门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由区统计局组织,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部门使用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建立领域监测机制。区统计部门要根据上级统计部门制订的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要行业统计分类标准,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见附件3);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单位要明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落实职责任务,切实承担起辖内服务业企业统计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健全统计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实行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和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管辖行业报表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好本地、本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健全全区“条块结合”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三)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一)提升镇级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评估能力。镇级服务业统计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服务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随时掌握辖区内服务业企业增加值变动增减状况;对新增企业及时做好入库工作,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区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评估和督查工作。

(二)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区统计局要组织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区级部门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要根据各企业、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认真组织服务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报名工作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三)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适时组织各种分析会、调研座谈会等,加强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区统计部门、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统计机构要及时做好月报、季报信息的分析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