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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政发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物价局依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审核结论,制定的新县城镇生产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办法,已经依法听证,并报县人民政府于年9月3日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新县城环卫服务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共分五个大类,具体征收的项目与标准详见附表1;其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2。

三、征收办法: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为新县城市管理局,征收方式采取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四、减免政策:对军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

凭合法证件,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核,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凭县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费用。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环卫所收取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同时取消。鉴于目前我县物业管理中未含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业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的宣传,城管部门及各代收单位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征收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制作公示牌,悬挂在收费醒目位置,亮证收费、亮牌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检年审和价格监督检查。

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在试行期间,征收单位每半年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垃圾处理场营运成本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其成本跟踪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