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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通知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通知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从源头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物日益增多,雷击事故逐年增多,雷电灾害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市是雷电灾害多发区,年雷暴日数高达58天,最多时达到100天,每年由于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严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切实落实防雷减灾职责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范围

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雷电环境特点以及国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标准,大型建设工程和高层建筑、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具体范围包括:

(一)大型企业,化工企业;

(二)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供应储存场所;

(三)发射塔、基站等通讯设施,机场、高铁、轻轨、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

(四)高耸观光塔(梯)、高层建(构)筑物(包括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30米以上高度的各类建〈构〉筑物)、高架桥、大型游乐设施;

(五)重点文物保护建(构)筑物;

(六)车站、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居(村)民集中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水、电、气、风电场等能源生产供应储存设施;

(八)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重点防护目标。

三、切实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

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委托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发改、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评估范围内的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