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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整治通告

车辆超限超载整治通告

为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决定,从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车辆超限超载国家认定标准,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实施就地卸载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不超过20吨、三轴货车不超过30吨、四轴货车不超过40吨、五轴货车不超过50吨、六轴及以上货车不超过55吨的超限和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超载认定标准。

二、凡违反上述标准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超载的,应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一律就地卸载,并严格按《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处以罚款。所卸载货物如不能按期运离指定的卸载点的,由治超检测站(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超限超载货物属于不可解体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四、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年11月30日前,所有登记办证的改装改型货运车辆车主要自行恢复车辆原状;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装改型车辆外廓重新检验和换发证照工作。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一经治超检测站(点)或流动稽查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并强行拆解,同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扬尘、遗漏货运车辆未经覆盖密闭上路行驶。违者,在城市道路上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其它道路上的由市道路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经营的砂石料场、采矿及加工场、货运站场,依法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过规定标准装载的车辆必须强制卸载。否则,不得驶出站(场)。

七、货运源头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格遵守道路货物运输装载规定,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货运源头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非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各运输企业(单位)及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驾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实行严格扣分处罚;对闯关冲卡、锁车走人、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车扣证,从重处罚;阻碍治超执法、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治超检测站(点)及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