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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计工作考核事项通知

乡镇统计工作考核事项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政发号、政发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经县政府同意,对乡(镇)统计工作实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为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因此各单位领导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一是领导亲自抓。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乡(镇)长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统计报表要亲自审签,具体抓,负总责。二是专人负责管。乡(镇)要配备专职统计员,村(居)委会文书兼管统计工作。乡(镇)统计员的变动,要征求县统计局同意,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1、依法治统。学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员都要参加“五五”统计普法学习。同时维护、贯彻《统计法》,对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坚决纠正,依法查处。

2、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乡(镇)要抓好所属基层单位统计报表上报,建好电子台帐,装统计专用宽带网线,实行联网直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归档,专人专柜保管。

3、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州市人民政府政号文件规定:重视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项统计业务学习,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应予以保证,妥善解决乡(镇)统计员加班津贴每月50元。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根据省、市有关的考核方案,结合实际,把统计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终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制定《县乡镇统计工作考评细则》,对乡(镇)统计工作,实行100分制考评,年终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得85分以上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取消个人评优资格,并对其予以换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