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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专项综治通告

民用爆炸物品专项综治通告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区域是万水乡及周边地区以及矿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重点民用爆炸物品是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等。

二、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监管的实行许可制度的特种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各类民用爆炸物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五、凡违反通告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能在3月10日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依法从重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