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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县矿业秩序通告

规范全县矿业秩序通告

为切实规范全县矿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改善县域内环境生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缔非法矿井和非法选厂及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煤矿、非煤矿山采矿、选矿、冶炼企业,储存、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都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项整治。

二、依法取缔非法矿井、非法选厂(选矿点)。企业业主必须在关闭通知下达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厂棚和机械设备,自行关闭。否则,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整改环境污染企业。新建采、选、冶企业必须先向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按照采选分离、功能分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原则到县规划区域内选址,再按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后方能开工建设。

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存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完善环保设施;对于环保设施不健全、超标排污的合法企业,其业主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自筹资金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治理,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对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又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采、选、冶企业,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林业、环保、水务、安监等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一切证照,电力、供水、公安部门停止供电、供水、供应火工产品,并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凡在综合执法中有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有令不行、推诿扯皮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矿山企业主要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好综合执法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执法行为,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