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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通告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通告

为不断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实际,现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二、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未经批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转让、圈占土地,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违法用地。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下列违法用地行为:

(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

(二)与乡镇、村(居)委、村民小组、农民个人私自签订协议非法买卖、圈占土地;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以租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凡属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正在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村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