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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切实做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非法锰铁矿采选(洗)矿点采粘土采砂等破坏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打击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超深越界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各非法锰铁矿采选(洗)矿点采粘土采砂等破坏矿产资源的业主或行为人,必须在本通告之日起自行关闭,立即停止破坏矿产资源行为,拆除设备厂棚电源等,遣散务工人员,主动到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接受处理,并承担非法采选(洗)造成的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自行停止非法采选(洗)行为,主动到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接受处理的,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非法采选(洗)行为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业主提供土地挖矿洗矿,提供挖机铲车运输车或者提供水电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须于8月20日前主动到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说明情况,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未主动说明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环保水务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要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加大对非法采选(洗)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案的非法采矿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对非法采选(洗)矿工具和设备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对提供采矿场地的村组和个人,一并立案查处。

六对非法采选(洗)矿的幕后操纵者保护伞及入股的公职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