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事项通知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事项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启动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缴费费率按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市劳社[]27号)确定。用人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对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进行征缴,对拒不缴纳或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