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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住房出售治理办法

安置住房出售治理办法

根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销售管理办法。

一、销售房屋户型及规模

人和花园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位于县城关镇环城村五组,交通局以北,蠡北路以西,绿景花园以东。小区规划控制用地34亩。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占地17亩,房屋建筑面积18400m2。分大、中、小三种户型,其中90m2的户型132套,78m2的户型48套,58m2的户型48套。

二、销售对象

本期所建住房,原则上用于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拆迁安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屋,再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向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公开销售。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户且在本县城关镇内又没有其它房产的,每户可以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一套。对单家独院三世同堂家庭常年同住人口在七人以上(含7人)的拆迁户,需要分户安置的须另行审核,报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可以增加一套安置住房的购买申请,但两套购买面积总和控制在150m2以内。

安置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材料向县城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提出申请:

1、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验后退还);

3、申购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验后退还);

4、现有住房产权证明或住房情况证明(由单位、村场或社区开具证明)。

(二)公示

指挥部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购人填写《县人和花园安置住房审批表》,并将申购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电视台、所在村场(街道居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三)审核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指挥部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咨询监督委员会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指挥部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购人。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指挥部与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县人和花园安置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购人出具《县人和花园安置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中应当载明申购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安置住房。

四、选购原则

指挥部与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根据先拆先选购的原则发放房屋选购顺序号,即谁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谁就具有优先选购权,优先选购房屋。申购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3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人和花园小区购买安置住房,30日内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签订购房合同时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准购证》中申购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安置住房。

五、建设标准

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标准,为方便拆迁安置户入住,外装立面使用外墙砖、铝合金门窗,坡瓦屋面;内装饰安装进户防盗门一张,室内地面用水泥砂浆抹平,楼梯间和室内墙面用904涂料装饰,水电分户安装入户,并分户安装水电表,其中58m2的小户型住房内部安装房门,厨房和厕所建设到位。小区建设绿化率不低于30%,水电畅通,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线引至小区,排污设施按标准建设,小区外蠡北路硬化。

六、销售价格

人和花园一期安置住房销售基准均价经物价部门审核定价报县政府审定,原则上限定在870元/平方米以内,即一楼限定在850元/平方米以内,二、五楼限定在870元/平方米以内,三、四楼限定在900元/平方米以内,六楼限定在830元/平方米以内。

七、其它

(一)购房者应在安置住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销(预)售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属性将注明安置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取得方式将注明划拨土地。在奖励期内拆迁的安置户两证办理限额400元,其中房产证限额200元,国土证限额200元;奖励期外拆迁的安置户两证办理给予适当优惠。

(二)购房者应按规定缴纳1%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

(三)购房者按规定购买的安置住房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本人居住满五年后可依法上市交易。

(四)此办法由县城沿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