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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事项通知

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事项通知

防洪保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将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我县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城镇和工业园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其征收标准为: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2、银行、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

3、参加社会营运的各种车辆均按营运收入的0.6‰征收。其中,客运、货运车辆每台每年240元,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每台每年80元,手拖每台每年40元,城市公交车、的士车每台每年120元;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在8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企业单位员工月工资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50元;

5、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800元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根据我县的实际,确定由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城关镇、交警大队、市场管理中心等8个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

三、征收时间

为确保我县整险和防汛抗灾所需,并结合各被征单位和个人的收益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营运车辆,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

代收后,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征收;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6月30日前一次性代扣;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办理单位按批准的数量一次性收取。

四、具体要求

1、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由征收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

2、征收部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由县财政局从其下拨经费中扣缴。

3、各征收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