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做好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通知

做好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府字号)和《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经县政府研究,现就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非煤矿山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矿山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一切生产经营证照。

能悬挂张贴上墙的,一律上墙;不能上墙的,在办公室存档备查。今后,县、市进行安全整治工作检查时,现场未见证照的,一律视为无证照处理。所有非煤矿山(含砖瓦厂、采砂场、采石场、钨矿、稀土矿、萤石矿、铁矿、膨润土矿等)必须持有地矿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要采用爆炸物品作业的企业还应持有由公安及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由劳动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砖瓦厂还应持有由土管部门核发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证》,采砂场还应持有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河砂准采证》。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须在11月15日前办具外,其它证照均要求在10月18日前办具。

三、各非煤矿山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要求矿山企业法人代表及安全技术专门人员必须按照县安委办、县地矿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同时,各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在10月18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此项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各非煤矿山必须切实抓好矿山安全整改工作,迎接乡镇、县、市的安全检查。对整改不达标的矿山,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将下令停产、停电,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取缔企业生产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