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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事项通知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事项通知

为加强对我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师生身心健康,根据9月19日省卫生厅、教育厅召开的全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县学校安全工作小组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加强对全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清理整顿和督促检查。县教委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整顿的职责。县卫生防疫部门是学校食品卫生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学校饮食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及卫生设施的检查、检疫。县综治办还应坚持不懈地组织县教育、工商、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经常性地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校园内及周边的违法食品摊点。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本校不出现无证人员从事学校饮食工作、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订购集体用餐食品及学校食堂、商店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等现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也负有领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要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大力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对卫生要求不达标的学校食堂、饮水基础设施要进行彻底改造,未达标准一律不准经营;二是要加强对学校饮食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三是要加强学校卫生保健队伍的建设,对学生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应配备一名兼职卫生保健员,学生数超过600人或有住宿生的学校则应配有一名专职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教育、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各学校也应成立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小组,加强对学校食堂、饮食服务点的监督、检查。要求在9月底前,由县教委牵头,组织县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人员,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各校的卫生设施包括饮用水源情况、饮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订购学生集体餐情况、校园内外食品经营摊点(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县政府。

四、要严格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所在学校必须立即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县教委、卫生局、防疫站、有关医院必须全力处置,并按紧急信息处理办法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参照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下发的市办字[2001]104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