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县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为指导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年)的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近年来地质灾害的情况,特制定县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北山区,自然条件复杂,采矿、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暴雨洪水频繁,小型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年,特别是“5.8”特大暴雨,造成我县、、街道办等镇发生多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和整治,在重点地质灾害防治点设置地质灾害防治警示标志32块,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164份,对中学宿舍楼南部、镇五一村细窝子南面山体滑坡进行治理,完成新山村老虎埂山体滑坡治理搬迁和土地平整工作,田螺塘地面塌陷治理土地平整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二、防治重点

(一)房屋、农田

(二)公路沿线两侧。特别是坡体削量大、坡高、坡陡又未护坡的地段。

(三)主要水利设施的坝体和库区边岸,特别是新建的水坝、电站及坝体下游有人居住的地段,易出现管涌、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

(四)矿山露天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矿山矿渣坝、尾矿坝、采空区及矿山地下透水、淹井等地质灾害。关闭煤矿在露天堆放大量的废矸石,近年来由于大量筛选煤矸石而再次破坏了其稳定性,易引发泥石流的发生。

(五)居民集中的重要地区,包括城镇居民区和学校。特别是削坡建房以及依山傍水的居民区,山体、地下岩层不稳定,易引发坡体的变形、滑动、地面下沉,形成地质灾害。

(六)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特别是水利工程、削坡建设工程,坡体尚未护坡的地段,由于削坡破坏了土体或松散岩体的应力平衡,汛期受雨水冲刷及浸泡,极易发生滑坡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七)抽排地下水(含地热水)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防止因过量抽排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的急剧下降,导致地面沉降或地面塌陷。

三、防治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重点防范区和重点地质灾害危险源,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避险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确定巡查监测责任人,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地质灾害点进行统计登记,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完善县、镇(街)、村(居)委、村小组四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抓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不断探索和积累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监控的技术和经验,提高监测水平。所有灾害隐患点必须落实监测责任,由各镇(街道)与村委会签订监测责任书。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工作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各镇(街道)、村委及村小组对已调查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安排人员监测。

(三)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地质灾害管理原则,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稳定性差、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勘查治理,消除隐患。

(四)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它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及审批的依据,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用地审批,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

(五)坚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包括巡查制度、值班制度和登记与速报制度),要抓好贯彻和落实。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防灾机构,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群的防灾意识,树立有备无患的思想,服从指挥、统一调度,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2)协调各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3)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的防灾预案和抢险措施,想方设法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全面熟悉掌握灾害类型及情况,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迅速到现场指挥抢险。

2、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各级防灾单位都要严格坚持领导值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上报灾情和组织救灾。

3、建立地质灾害汇报制度。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所辖村委会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及相关单位,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根据危险程度,果断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方案。

一般性的地质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迅速组织现场调查,作出应急处理。较大的地质灾害,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应积极组织群众抢险救灾,并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在6小时内报告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灾原因,并预测灾害的发展趋势等,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并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实行地质灾害灾后调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后调查工作。灾害一旦发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急调查工作,同时尽快完成灾情情况的调查,在10日内完成详细的调查报告。

5、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