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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粮食供应保障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粮食供应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抓好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支行、火车站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1.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1.2指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2.1.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1.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2办公室职责

2.2.2.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2.2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

2.2.2.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2.2.4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2.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2.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新闻办:负责统筹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区县以及市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委、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做好运输综合协调,保障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

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区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农发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风险管理

商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

3.1.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区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油)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了解全市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3库存分析。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1.4风险管理。区商务局负责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登记、评估、控制等各项工作。

3.2预警

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急状态(I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方出现主要粮食(油)品种脱销断档。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3.2.2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同时报告市商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后,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2.3.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2.3.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3.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3.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经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粮食应急供应。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1.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4.1.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通报情况。

4.1.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区新闻办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1.2.2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1.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3.3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3.4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处置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当出现一般(或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4.2.1.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2.1.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2.2.1.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当本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市级储备粮。

4.2.2.1.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结合有关镇(街)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原则,组织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恢复全区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4.2.2.3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或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动用在永的中央储备粮。

4.2.3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干预权限相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4.2.3.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区商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2.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指挥部提出,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同意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储备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区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各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5.2.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厂负责应急条件下粮食(大米)加工。

5.2.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水库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销售网点(包括军粮供应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区交委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后的支出及时兑付;对粮食应急中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审核、清算,及时拨付到位;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区政府同意后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对粮食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支行与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