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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国土集约示范区创建方案

全区国土集约示范区创建方案

工作内容

坚持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用地空间

1.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把好用地入门关。从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型和供地政策等方面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入门关,对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拟用地类型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我区发展定位的项目的不予用地或建议其另行选址,从源头上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2.充分拓展发展空间,多途径争取用地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弹性空间;分阶段系统客观分析规划实施的目标、效益、空间影响等情况,定期对规划成果进行动态评估,滚动修编;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流量指标,拓展用地空间。做好项目申报包装工作,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以争取省预留计划;积极争取省点供、单独选址计划;通过争创土地执法模范区等途径争取奖励指标。3.做好建设规划,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资源向全区重点功能区域、科技创新特别社区和开发园区集聚。

按照“有保有压”的供地原则,做好年度项目用地的保供和跟踪服务

1.超前介入,做好年度项目用地的保供方案。每年11月份对全区下一年度科研研发、基础设施、民生等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进行调查,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下一年度用地规模;每年一季度国土分局汇同各街道、园区了解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状况、踏勘现场,并结合我区农转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提出项目用地保供计划方案报区政府调整批准。2.全程介入,做好项目用地的跟踪服务。做好项目用地的组卷报批、批后实施、土地供应以及供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推进例会制度,每月通报项目用地进展,对未按计划推进的项目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途径和办法;建立项目建设开竣工申报和现场设立公示牌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

落实多项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成立区存量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存量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盘活、处置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园区和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监察局、国土分局、城南规划分局等部门。2.加大存量闲置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批而未征,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且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相关街道、园区,要尽快申请调整盘活;对存在原意向项目不能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新引进的项目,不能在计划内安排用地指标的,可在超过两年的存量土地中统一调剂安排。

加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1.明确责任,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街道、园区为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将结合全区各涉农街道、园区特色发展和分类考核要求,按照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的任务目标,加强对相关涉农街道耕地保护工作考核,落实有关奖惩规定。2.强化措施,落实保护任务,保证基本农田保护经费。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区国土分局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落界,建立数据库,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要求设立标牌、界桩、落实保护制度和区块保护责任人。规范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对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落实补划基本农田,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占用。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属地化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倒逼建设项目少占或不占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年6月2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创建活动指标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营造活动氛围。(二)实施阶段(年6月—年7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体措施,全面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地指标,重点抓好土地使用权批前调查、批中审核、批后监管,确保达到省、市创建活动考核标准要求。(三)总结提高申请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对照省、市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自测自评,及时整改和完善不足之处,形成创建活动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迎查、验收准备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工作措施

1.明确违法用地管控目标。各街道、园区要部署并专题研究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下简称:卫片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检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的进行查处,严格按照责任书中违法用地管控目标,对违法用地项目及时组织整改,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整改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2.建立用地秩序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各街道、园区与村委会签订违法用地管控目标责任书,防止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用地案件的发生。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各街道、园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党政纪责任:年度内本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辖区内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或者因违法用地而被媒体曝光的;年度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或者虽未超过10亩,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内辖区有土地违法案件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部门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有因土地违法案件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各街道、园区对辖区内发生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并明确监管责任人;规划、住建、城管、农林等部门在街道违法用地情况告知后,应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处理;供水、供电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用地情况告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不得再为违法用地项目供水、供电;纪检监察机关对供电、供水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已履职查处到位,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嫌违纪犯罪需移送的、没收违法建筑需移交的违法用地案件,法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