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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与质监局制定电动车整治工作方案

工商局与质监局制定电动车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职能组:

综合协调组: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场监管科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生产情况检查组:由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负责,各工商质检所配合,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全面排查;负责对接并通报上级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目录及管理办法。

销售情况检查组:由市场监管科牵头,各工商质监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宣传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

消费调解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负责调解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法整治行动组:由经济检查大队负责,各工商质监所配合,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改变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失管、失控、无序的状况。

(二)分项目标

一是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是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销售。

三、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根据省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科:根据省工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加强向社会公告力度。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各工商质监所: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

(二)实施阶段

各工商质监所: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检查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机、电池等部件是否取得3C认证。

(三)检查整治阶段

经济检查大队、各工商质监所: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科、所、大队务必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职能职责,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将综合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工作是整治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注册登记点位、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倡导、鼓励公众对违规生产、违规销售、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形成人人杜绝违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工商质监所、经济检查大队要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以及销售产品的电机、电池等部件未取得3C认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考核。各责任科、所、大队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严格逗硬奖惩,整治工作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及时上报信息。市场监管科要安排专门人员加强情况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科、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