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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店牌监管规定

县政店牌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塑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市貌,为打造旅游城市、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做出积极贡献,按照《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县城店招店牌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一、县城店招店牌制作标准

(一)结构骨架制作标准。1、结构骨架应为永久性钢骨架,用材应为角钢、方钢焊接制作,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2、竖式焊接间隔密度为0.6—0.8米,横式焊接密度为三排两空。3、骨架高度应在1.2—1.5米之间;厚度为琉璃瓦厚度加3—5厘米(无琉璃瓦的则为50—60厘米);长度应与经营单位门面长度相一致。

(二)基础面板、面板边条、顶板(防水板)材质及制作要求。1、面板、边条、顶板(防水板)材质要求。(1)基础面板(范围包括正面、侧面、底面)使用材质:品名—生态木,型号—大长城,可选颜色—红、米黄、乳白、银灰、暗黄等。(2)面板包边:同色或异色生态木压型包边。(3)招牌顶板:压型彩钢瓦(防水板),白色或海蓝色。2、制作要求。(1)彩钢板与钢骨架连接应用防水彩钢螺栓安装。(2)面板正面、侧面、底面与钢骨架应用防锈铆钉铆固。(3)同色或异色边条应用防锈铆钉铆固。

(三)广告区域部分版面比例设置。广告区域部分版面可自由设计,但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能与整街风貌有较大冲突或明显差异。广告区域版面高度不能超过整个户外基础面板版面的2/3。

(四)广告区域部分广告制作形式。1、整体吸塑灯箱(内置光源,适用于夜晚亮灯商户)。2、内发光吸塑字(内置光源,适用于夜晚亮灯商户)。3、加层与基础面板异色底板+PVC雕刻字(适用于夜晚不亮灯商户)。4、加层与基础面板异色底板+水晶雕刻字(适用于夜晚不亮灯商户)。

(五)县城建成区内一律禁止喷塑平面店招店牌。

二、县城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1、店招店牌安装须平行于墙面、垂直于地面,与门楣平行;底边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2、店招店牌长度应与经营门面长度一致。3、不得在侧面山墙上设置店招店牌。4、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店招店牌必须配置夜光灯源或夜光灯灯饰设施,且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5、同一店铺不得设置多个不同经营内容的招牌。6、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店牌,规格尺寸须全部统一,上下底沿应对齐。7、特殊行业的店招店牌按其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制作。8、县城建成区内禁止设置竖形店招店牌。如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报县城管执法大队和县工商局联合审批后方可设置。9、严禁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店招店牌。

三、县城店招店牌设置程序

(一)凡需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店招店牌,设置者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填写《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申请设置店招店牌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材料:1、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3、户外广告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实景照片图以及制作规格、材料、用字等说明文件。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者设置店面招牌,如为许可经营的,须提供与许可人签订的许可经营文件,或许可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许可经营的相关手续。

(三)城管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店招店牌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四)申请人取得店招店牌设置许可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3、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店招店牌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设置手续。店招店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县城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店招店牌,均按本规定执行。九襄镇、富泉乡等集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城管执法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