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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水上交通管理职责

县政水上交通管理职责

为切实推动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根据《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责任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二)县人民政府实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

(三)县交通运输局及县航务海事所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人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四)组织实施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目标责任制,将海事处不足工作经费、乡镇船舶管理站工作经费、管船员工作经费、签单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船机构、人员和责任制。

(五)审批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

(六)组织调查处理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考核、表彰。每年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2次以上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乡镇长安全工作会,及时总结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安排、布署、检查和监督管理,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工作。建立水上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联系制度,监督水上交通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治,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船工作“四落实”。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3.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水上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处和航务所具体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事故调查处理、航道养护、市场准入、水工管理等业务工作。

(三)水利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负责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汛期向海事机构通报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

3.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负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内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渔业船舶及管理水库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治。

5.防汛部门负责采砂船舶汛期停采并督促船舶上岸停放工作。

(四)园林主管部门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及风景园林水域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船主或经营人完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内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船主或经营人完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隐患。

(六)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政府一把手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安全工作,负第二领导责任,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二责任人;管船员为第三责任人。

2.负责组织建立管船站,对管船员进行选拔、聘任、考评、奖惩等管理工作。凡拥有20艘及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船舶的乡镇(含水库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管船员1人,20艘以下的配兼职管船员1人。

3.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船主三级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领导、管船员和船主头上。乡镇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逗硬奖惩。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定时召开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会议,及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定期开展船主(业主)培训。

5.负责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职责、定专人管理的渡口“五定”工作。

6.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乡(镇)的各类船舶进行整顿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本辖区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8.负责自用船的登记及年检和日均人流量在300人以上渡口的船舶签单发航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船站的工作职责:

1.负责向本辖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船员宣传国家交通安全法令和规章、制度;做好对船员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2.督促本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到海事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航行签证薄》等证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投保船舶法定保险并按照海事机构的规定配齐合格的持证技术船员,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识的完整清晰。

3.负责本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运“五定”工作,制定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现场检查(专职管船员每月不少于15天,兼职每月不少于10天),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需派员在现场维护渡运秩序,制止纠正超载等违章行为。

4.组织本辖区船舶的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和考试。办理申请考试船员的资历审查并签注意见。

5.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船舶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并赶赴现场,维护出事现场秩序,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6.负责本乡镇管船制度的基础资料、台帐的健全,在乡镇安全办指导下开展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书面汇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乡(镇)长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抓好管理站的建设,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3.组织对管船员、签单员的选拔、考核、应聘工作。

4.落实管船站、管船员、签单员的工作经费。

5.组织对管船站工作进行考核。

6.督促、协调、落实对重大水上交通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船主、船员、群众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每季度组织管船站对辖区内船主、经营人、船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2.适时组织管船站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3.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例会。

4.在“五一”、“十一”、“春运”、汛期和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组织安排管船员加强现场检查和维护秩序。

5.督促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主持协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宜。

7.检查管船站尽职履责情况,对管船站进行考核。

8.负责每年督促村、船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五)管船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船员、船主守法自律,群众懂法自保的意识。

2.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基础台帐。

3.督促本辖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定期签证薄》等证件,按法律法规配齐持证技术船员,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志完整醒目。

4.负责本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运“五定”工作,按照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需在现场维护渡运秩序,制止纠正超载等违章行为。

5.组织本辖区船舶的船主和经营人、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6.跟踪督促整改海事机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六)签单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

2.全面熟知签单发航船的船舶名称、吨位、功率,核定准载人(车)数、航行区域、救生衣(圈)、灭火器的数量,应配备的有效持证技术船员的数量、等级、航线,救生衣(圈)、灭火器齐全有效及放置是否适当,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

3.认真做好每艘船每航次所载人(车)数记载,未经签单或船舶超载超员的船舶,不得发航。

4.负责现场监控,维护航行秩序,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制止。如有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5.负责对所签单发航船舶汛期减员、减载、停渡等规定进行监督。

(七)村委会主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村的群众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村民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负责对本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了解掌握辖区内各类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3.负责落实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整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

4.在汛期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把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安全地带,并检查船舶的缆绳桩的牢固情况,监督渡口船在水位达到封渡线时停渡。

5.负责对本村的船舶、船员、渡口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海事机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协助海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有关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加强日常督查,并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乡镇政府、交通、水务、公安等部门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对不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应加强对水上从业人员上岗前和任职前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对违法船员、船主采取强制培训。县海事处将在县人民政府组织下对乡(镇)分管领导、管船员、签单员每年进行1-2次培训。各乡(镇)对辖区内船主、船员、水运企业要进行二次培训,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教育活动,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到渡口(码头)、船舶、村社、机关单位、学校,使学生、村民、船员、从业人员、乘船人员受到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