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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乡村公路养护办法

县政乡村公路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提高道路保障能力,创造安全、畅通、便捷、舒适的农村交通环境,推进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养”的方式,实现“建养并重、均衡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数据库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县养路队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日常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各乡(镇)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站长由各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安排3-5名专职人员开展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乡道、村道养护补助资金,建立健全乡、村道管理考核机制,并负责协助县路政所完成本行政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村道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在乡(镇)交通管理站的领导下,按照“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筹措村道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办、发改、财政、人社、国土、林业、水务、公安、安监、农牧、住建、广电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日常养护实行经济责任承包方式,选择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愿意从事养护工作的个人与其签定承包合同,按养护合同支付养路费,鼓励专业队伍进行承包养护。养护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作业规程,确保安全。

第九条养护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巡查到位,做到巡查记录完好。

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飞石、无积水;对路面初期病害和局部损坏按“修早、修小、修好”的原则及时处理修复,水泥砼路面接缝灌缝及时、有效,确保路面无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病害。

(二)道路两边的路肩应保持与路面接壤平顺,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杂草、无堆积物;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上报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经常观察边坡状况,及时清理悬浮危石,保持边坡稳定。

(三)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桥头衔接平顺,排水通畅,养护伸缩缝,清理泄水孔;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病害情况并采取有效处治措施;经常疏通涵洞,保持涵顶不跳车,进出口畅通,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四)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确保清洁、醒目,损坏丢失及时报修。

(五)因地制宜在宜林路段进行绿化,按要求清除遮挡视线的树枝、杂草,定期粉刷,防治病虫害。

第十一条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洪抢险和防地质灾害工作,做到险情发现及时,警示标志设置迅速,及时上报险情。做到抢险指挥科学、措施得当,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县、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遵循相关的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完善档案,依据档案科学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材料、爆炸物品等事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政管理工作由县路政所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县路政所对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路政工作进行指导并检查督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路政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县路政所、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开展路政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要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县路政所和各乡(镇)交管站应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擅自开口接道,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县路政所和各乡交通管理站要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河、高填土等险要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对抢险路段进行交通疏导。及时修复损坏的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按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管理,公路两侧无新增违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把超限超载车辆的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村道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限制超限车辆。

第五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长期稳定的管养资金渠道。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四)县级相关部门安排的资金;

(五)社会捐资;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以下标准安排(今后随物价上涨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一)县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二)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方案,原则上新建工程6年内不安排大中修;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县政府同意,并按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县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专项使用。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其他交通行业管理支出。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养护预算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计划经考核后拨付县养路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县政府将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工作入年终交通工作目标考核。县政府授权县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县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实施考核,根据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以及下达的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

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要加强平时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系。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失养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作业的人员,取消其在全县的养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