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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重要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重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能够增强全县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项目。

第三条成立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大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统管全县重点项目的筛选、管理与推进等工作。县发改、经信、住建、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安监、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风景区管委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推进。

第二章分类、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重点项目分国家、省、市和县四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现代物流、创新服务等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五条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项目。其中年度重点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全县计划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前期项目是指符合县重点项目标准,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开工项目。为便于推进、管理和考核,原则上县政府只批准并公布年度重点项目。

第六条县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县大项目办负责组织筛选、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从中提出拟列国家、省、市和县级重点项目,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具体申报事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风景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大项目办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县重点项目申请。

(二)县大项目办根据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风景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县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特大项目也可随时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申报年度重点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和安全评估等有关建设手续;

(二)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涉及民生的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三)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且获得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重点推进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

(二)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对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推进:

(一)大项目办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分析县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县大项目办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风景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和业务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把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集中力量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联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级包联领导要随时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工程计划的制定,监管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建,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并定期向县级包联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全面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县大项目办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定期将项目信息传递到统计、地税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管理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观摩检查、年终全面考核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半年在动态和电视台进行公布。县大项目办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工作,县委、县政府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和组织半年观摩检查,并进行年终全面考核。重点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及下月工作计划。县大项目办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送县委、县政府。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因政策调整以及土地、资金、市场等因素影响,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将适时予以调整;对重点推进的前期项目进展顺利的将及时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库并实行县级领导包联。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完成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立项、环评、节能评估、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开工前的各项必要条件。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县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应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后,重点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县大项目办应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单位与重点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项目审批集中会办、联审联办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发改、环保、规划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优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项目单位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交通、电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根据对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县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银企对接会议,确保全县及县外金融机构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要首先考虑。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重点项目。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项目主管乡镇、部门和单位的考核。重点项目考核实行加分制,将县重点项目的提报数量、项目管理、年度完成投资及信息报送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考核情况在全县年度综合考核中给予项目主管乡镇、部门和单位适当加分或扣分,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对按计划建设实施,施工管理规范的企业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