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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督查办法

县级行政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政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是政府系统为推进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中心,把县政府的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作为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立项分解督查任务,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呈报督查结果,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讲求效能。政务督查工作要把效能建设贯穿工作的全过程,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讲求实效、重在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既注重办理过程,更注重办理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四)有督必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对所承办的各项政务督查事项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行跟踪督促,确保督查事项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并按时、按程序上报办理结果。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分解立项的落实情况。

(三)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县政府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领导批示件、督办件以及其他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提出办理意见,明确主办、协办单位职责,按程序报经县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各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二)检查催办。对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应及时进行督促、调度、了解。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下发通知或到现场督查等方式催办。

(三)调研协调。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促进工作开展。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解决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汇总报告。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各承办事项的具体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和规范格式,及时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要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程序报有关县领导阅示。

(五)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办理单位反馈各级领导意见,并按规定对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方式:

(一)日常督查。对一般政务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办结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现场督查。对全县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重点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立项情况,按照县领导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召开现场督查会议,或采取明察暗访形式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三)调研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领导批示、指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掌握总体进度,了解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决策参考。

(四)领导督查。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安排部署、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管县领导及时跟进,抓好推进落实。

(五)会议督查。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安排部署、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必要时由县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承办要求: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率意识,提高工作落实的能力,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全面落实。办结时限按有关要求确定,无明确办结时限的,一般应在3-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负责,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汇总整理上报或各部门单位分别行文上报。

(三)承办单位在起草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时,要如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要准确具体、简明扼要、格式规范,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报告落实计划、保障措施,并在承办事项最终办结后,报告最终办理情况。

(四)对督查事项实行办结销号制度,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严格按规定程序逐步推进、紧密衔接,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八条政务督查工作责任考核:

(一)对全县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各承办单位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每被通报一次扣5分;对因工作进展缓慢被批评的(以书面印发的领导讲话、批示、通报等为依据),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每被通报一次扣5分;未按立项分解督查计划进行落实的,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

(三)对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如未按要求进行落实,每被通报一次扣3分。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如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办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

(五)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如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办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对因工作进展缓慢被批评的(以领导批示、通报等为依据),每被通报一次扣1分。

(六)对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有关材料,有关承办单位如未按时报送,每被通报一次扣1分。

(七)对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进行扣分时,主办单位占所扣分值的70%,负有责任的协办单位占所扣分值的30%。

(八)对多次督办仍未完成的事项,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实行全员督查。对重点决策事项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工作领域分工落实责任到科室及具体人员,有效整合督查工作力量,解决“多头督查”和不督、漏督等问题。

(一)督查科负责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督促落实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综合性会议、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及县长批示件、县领导交督查科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汇总和督查文件的编号存档。

(二)其他各类会议确定事项以及需立项督查的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按照县领导分工,由协助县领导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以下称分管主任)负责组织办理,由分管科室(以下称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三)接到上级督查件后,由综合科报办公室主任阅批,根据批示意见,转呈相关县领导阅示。按照县领导批示意见,由分管主任、承办科室办理。

(四)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科室拟定《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查通知》,经分管主任审签后发至相关部门,并及时督促承办单位办理落实。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承办科室要组织开展督查调研,推动工作落实。

(五)督查事项到期或办结后,承办科室拟定《办理结果专报》,经分管主任核稿、相关县领导审阅后,及时印制并呈报县领导。需向乡镇、部门通报情况的,按上述程序整理印发《政务督查》。上级督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结情况上报交办部门。

(六)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或未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给予督查扣分的,由承办科室进行记录备案并保存好证据,经相关县领导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通报。

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督查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及专项督查、专项调研等工作,定期通报督查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纳入全县工作综合考核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