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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发展信访教育制度

人事局发展信访教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信访工作的领导,完善和规范人事信访工作,提高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平安*”建设,根据《*省信访条例》和县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会议,研究信访工作。

二、研究信访工作的内容:

1、研究制定本局信访工作的制度、职责分工,确定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分析全局信访工作形势及《管理责任书》各项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决定得要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案件的处理;

3、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疑难性和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

4、研究解决的其他信访问题。

三、原则上每季1次研究信访工作,如遇重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四、会议研究信访工作的具体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出,各科室(中心)需要提请研究的事项,向分管领导报告后作好书面准备,由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对会议议决的信访工作事项,各科室(中心)应抓紧办理,并向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或办理结果。

*县人事局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察民情、解民忧,根据《*省信访条例》及县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局领导应高度重视群众来信,严格按《*省信访条例》及本县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阅批群众来信。

二、局领导在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受理,由局办公室交局长阅批,并由局长根据来信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一般信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指定责任领导,落实办理科室;对反映的内容较为得要或较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群众来信,应立即按上述程序作出处理;对特别重要的信件,应当和县有关领导、县信访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对省、市主管部门,县领导及信访局转交本局输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登记后交局长阅批,由局长根据来信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后交职能科室承办。

四、对群众写给本局领导的来信,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对明确受信人的信件应呈受信领导;对未明确罢名受信人的信件,统一交局长批办;对认为较为重要的信件,应当向阅信领导提办理意见和建议。

五、群众来信办理意见确定后,职能科室应形成书面答复材料,交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交局长签发,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少数简单信件可电话答复,但需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办公室。

*县人事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信访条例》和县信访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方式包括:定期约访和日常接访。

1、定期约访:根据本局信访工作特点,为方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问题,对退休干部管理有关问题实行定期约访,分管局长(必要时欺其他局领导也应参加)每月15日到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现场办公,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政策宣讲,开展政策宣讲。

2、日常接访:局领导应把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对一般性群众来访,随时予以接访,不得借故推诿。

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来访群众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性质,依职责分工分别接待,必要时可代替其他领导开展接访,并应做好处访衔接。

三、领导接访案件的处理:领导接访案件实行包案处理,由接访人按照信访内容和处理信访案件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并跟踪督促办理,具体按领导包案处理信访案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领导接访案件责任追究:领导接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责任科室要认真办理,妥善处理,接访领导负责督办,如因领导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接访领导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按县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县人事局领导包案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置力度,根据《*省信访条例》和本县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建立本制度。

一、包案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领导为:局党组班子成员;

二、领导包案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要坚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按照分管工作范围与解决信访问题相统一的办法,确定包案领导。涉及分工交叉的综合性信访问题,确定一名包案领导,相关领导协助处理。

三、领导包案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主要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具有倾向性、全局性、重大政策性、群体性的信访问题以及难以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

四、需要领导包案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受理的信访案件,在对其复杂性、重要性进行预测基础上,经局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长审定后交包案领导。

五、包案领导应按处理信访案件的规定和时限,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指定责任科室,进行督办查办,开展协调并审核办理结果,必要时还应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调查。

*县人事局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人事信访的苗头和动态,及早采取措施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要根据工作职责能及服务对象的反映,定期(原则上每月一次)分析可能出现的信访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信访倾向,要及时填写《信访矛盾排查预测表》报局办公室。

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群体性信访倾向,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作出处理。

三、经各科室处理的信访案件中,凡因当事人提出的信访要求不合政策规定,未能满足或全部满足信访要求的,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相关科室进行说服、劝导,并开展跟踪了解,努力减少当事人复信访或越级上访的可能。

四、涉及本局多个科室的综合性内容信访矛盾由局办公室负责排查处理,需要上报送的,由局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向县领导或信访部门报送。

*县人事局信访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为了认真贯彻《*省信访条例》,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调动全体干部搞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全局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各科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处理信访案件的数量、质量;

2、科室信访工作记录情况,包括来访接待的处理登记、信访矛盾排查、化解情况;

3、信访资料台帐收集整理情况;

4、县及本局各项信访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年终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评,评出先进科室1-2个,先进个人2-3名,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在信访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取消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对待信访人态度粗暴(信访人属信访部门规定的免责对象除外);

2、信访事项久拖不决或对信访事项敷衍推诿的;

3、信访事项处理不公及不按政策规定处理的;

4、发生紧急异常信访情况,未及时加以有效处置的,或接本局领导或县信访部门通报后,不及时到现场处置的;

5、《*省信访条例》和《*县信访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

五、追究责任的主要方式:

1、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令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度各类评比先进个人的资格,扣减当月考核奖300元。

4、重大问题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报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局领导信访工作失职及违规责任的追究,由县信访部门按县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分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的,分管领导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