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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制条例

信访责任制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责任意识,认真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人,是指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初次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信访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范围包括:首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负责处理答复群众的;署实名举报信,经领导批示调查,需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的;上级交办,需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结果的。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凡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要给予负责任的解决或答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按规定进行转办的,要做好交办和督办工作。

第五条信访问题处理后,要记录备案。对署实名举报的群众信访,要及时答复;对重大复杂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答复。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接待信访群众不热情、不认真、推诿或遗忘领导交办的事项,解决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答复群众敷衍了事,引发群众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后果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后果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在公开场合谈论信访问题,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规定由廊坊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