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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森林火灾应急制度

安监局森林火灾应急制度

1.总则

1.1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件》、《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目的

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

起火1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正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3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县(市)、乡镇、村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大湖山、苏州堂水库、儒村水库、皮石垄水库等我镇重点山场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市里支援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森林消防队员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要随时注意火情的发展、变化,避免扑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镇政府森林消防指挥所,按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消防队伍,必须服从前线扑火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在接受任务后迅速、安全投入扑救。

打防结合、以打为主原则。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小火阶段。在火势猛烈、直接扑打林火有困难的情况下,开辟林火隔离带实施阻隔,控制火灾蔓延。

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原则。镇、村二级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当地群众主要从事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等工作。

牺牲局部,保护重点原则。在无法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应牺牲局部,优先考虑保护重点。保护的重点是历史文物、村庄、交通、通讯、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整体效益高的森林或林木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发生本预案规定情形的森林火灾后,各行政村主要领导是指挥本村森林消防队伍扑救的队长,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长;跨乡镇或市里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政府有关领导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是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扑火战前决策,掌握火情,调集扑火力量,解决前线指挥部要求解决的应急问题,适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及时传达领导指令。

应急机构应立即派遣有关领导和人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应设在交通、通讯方便,能纵观全局,绝对安全的火场附近。前线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火情,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现场部署和调配扑火力量,下达扑火命令,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掌握扑火进度质量,检查验收火场,保持与应急领导机构联络等。同时,应及时设立后勤保障组,做好维持秩序,疏理交通,设置路标,医疗救护,输送后勤物资等;设立引导组,安排当地群众引导扑火队伍快速进入专场;设立调查组,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展开调查。

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各村报告启动本预案,并迅速前往火灾现场指挥扑救。主要职责是掌握火情动态,拟定紧急处置方案,调集扑火力量,适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及时传达领导指令。

2.2应急联动机制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市、乡镇、村三级联动。村极森林消防队伍由镇指挥所调度,需要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支援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旦发生本预案规定情形的森林火灾,各村要将真实情况及向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报告,同时组织村森林消防队伍前往扑救。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报告后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具体情况的向市防火办报告,做好应急准备。

3.2预警

各村森林消防指挥所、森林消防员、护林员发现火警应及时向村、镇报告,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所是向市防火办报警预案规定情形的指定部门;市防火办及市林业局是接警、处警第一响应部门;镇森林消防队和各村的扑火突击队是第一响应队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赶往火场掌握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电信部门应当给予相关技术信息平台支持,确保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3.4预警级别及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的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规定条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医疗、民政、人劳部门迅速出动,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评残等工作;发生威胁村庄和军事等重要设施并需要搬迁群众和转移物资的森林火灾,*、消防、武警或驻军要迅速进行人员疏散和物资抢救,民政部门做好灾民救济;其他重大森林火灾,镇政府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调集全镇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镇交管站安排足够的运输车辆运送扑火、抢险人员。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火线扑火小分队应不断向前线指挥部汇报所在场所的火情动态及扑救情况,前线指挥应及时将信息及其处置情况向应急领导机构汇报,并迅速传达应急领导机构的命令。预计可能跨乡镇或跨县的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由市防火办将火情信息通报给有关乡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本预案启动后,镇、村要迅速组成应急小组奔赴现场,按各自职责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4.3.2扩大应急

当遇上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的森林火灾时,应当做好增援处置方案,适时轮换原有森林消防队伍,始终保持较强应急处置能力。

4.4指挥与协调

镇人民政府到现场的领导是预案实施的先期前线指挥人员,在市领导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到现场后转换到协助指挥角色。各村森林消防队要服从前线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按指定的地域开展灭火工作。

4.5新闻报道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向社会。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森林火灾新闻稿件及相关材料须经市防火办审查后再作报道。

4.6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足当地群众看守火场,直到火场完全冷却,严防死灰复燃。在扑火人员完全撤离并经清点人数无误,报经森林防火指挥领导批准,由前线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镇政府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救济;人劳部门做好伤残人员的评定,民政部门做好抚恤;扑火使用物资各自单位自行结算;社会力量参与扑火的劳务补偿由肇事者支付,未查明起因或肇事者无力承担的由所在村支付,村确有困难无法支付的由市、镇财政予以补助;镇政府及时发动群众进行灾后造林复绿和生产自救。

5.2社会救助

确需社会救助才能完成灾后重建工作的,镇政府向有关部门申报,由市政府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5.3调查总结

灾后损失,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程度、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林业、监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责任;受害面积30亩以上、或造成扑救人员伤亡的,镇政府和行政村要写出书面剖析材料,对预防和扑救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对扑火有功人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进行表彰和奖励。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村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消防扑救队通讯录,并及时根据人员变动适时调整,确保随时接收和发送森林防火信息。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建立扑火物资和扑火机具储备库,专人保管、保养、维护、调用,确保扑火物资和扑火机具使用性能最佳。镇指挥所储备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柴刀。

6.3应急队伍保障

镇政府成立以镇干部为主的森林消防队50人;各行村建立以预备役民兵为主的森林防火队,人数20-30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镇森林消防队和村森林防火队是先期处置队伍,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各村的适龄群众、企事业单位人员是扑火的社会力量,由各村和单位发动和调动。

6.4交通运输保障

镇政府保证有一辆车在高火险天气情况下做好待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首先服从森林火灾扑救用车,同时备用社会车辆5部。

6.5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建立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分队,明确具体医疗人员,做好相应的医疗应急准备,确保受伤扑火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必要时派出医疗小组深入现场救护。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必须做好各项医疗准备,随时接受受伤扑火人员医治。

6.6治安保障

镇综治办和驻镇民警做好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持应急状态下的治安秩序,避免灾中、灾后治安恶化。

6.7物资保障

镇综合办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饮用水、照明器具(电筒)、食品等物资的供应。

6.8社会动员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人人有责,各村必须掌握扑火人员的数量,建立社会人员参与扑火的劳务补偿。现有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不得作为社会扑火力量进行动员。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森林火灾,各村应当及时确定避难场所,不能容纳的人员由村统一设置的避难场所居住。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镇建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全镇公布;利用走千家、敲锣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扑救等常识;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

7.2培训

各村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每年接受二次以上森林防火知识培训。

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