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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工会疗休养实施办法

统计局工会疗休养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调动全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会疗休养工作,同时,充分体现向先进工作者和老同志倾斜的政策,特制定局工会疗休养实施办法。

1、工会疗休养基金的确定。工会疗休养基金从年1月1日起确立,全局在职正式干部职工的工会疗休养基金为:工龄1至10年每人每年1000元;工龄10至20年每人每年1250元;工龄21年及以上每人每年1500元;新录用或调入本单位的工作人员,6月30日以前报到的按一年计算疗休养基金,7月1日以后报到的按半年计算疗休养基金。工会疗休养基金只能作为安排疗休养和疗休养结束后经费报销的依据,个人不能以现金形式支取;工会疗休养基金由局工会负责登记统计。

2、当年参加工会疗休养人员的确定。局工会根据每人疗休养基金的积累情况和线路安排情况,提出当年参加疗休养人员名单,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安排。当年疗休养人员总数原则上按实际费用支出数与提取数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一般优先安排疗休养基金达到4000元以上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工龄长的人员,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安排疗休养。

3、工会疗休养的线路确定。局工会根据历年和其他单位组织工会疗休养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当年参与疗休养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一般每年确定2条疗休养线路,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参与疗休养人员报名选择线路。然后由局工会出面,每条线路与2家以上旅游公司联系安排,经反复比较后,报局领导同意,每条线路确定一家旅游公司承办。在当年参与疗休养人员比较少或线路安排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经组织批准,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

4、工会疗休养的时间安排。局工会根据局里的工作安排情况和气候状况,提出工会疗休养的时间,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安排。一般情况下每次安排工会疗休养时间不超过9,占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5。

5、其他规定

(1)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组织的各类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其中经组织认定以工作、学习为主的不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陪同的工作人员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各级用于奖励先进个人而组织的疗休养,经费由本局支付的,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经费不由本局支付的,不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参加以各类普查名义组织的业务考察活动,均按工会疗休养计算,经费报销按工会疗休养标准掌握。

(2)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给予奖励300元的工会疗休养基金。其他高于类似奖励的,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3)因身体和工作原因,连续多次未参加工会疗休养或外出业务考察活动,工会疗休养基金累计达到12000元的,经组织批准,可报销一次参与其它活动的差旅费4000元,以后的疗休养基金重新开始计算。

(4)局领导不确定工会疗休养基金,参与工会疗休养的安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疗休养费用据实报销。

6、工会疗休养基金的结算办法。工会疗休养基金可以累计延后使用,原则上不得提前使用。疗休养基金达到4000元以上的人员,疗休养经费超过疗休养基金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疗休养基金达到2000元而未达到4000元的人员,提前安排疗休养的,疗休养经费超过疗休养基金的,4000元以内的超出部分根据个人意愿确定,可以在今后的疗休养基金中扣除,也可以由个人自理,4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必须由个人自理。各级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列入工会疗休养计算的,经费未超过4000元的按实扣除疗休养基金,经费超过4000元的,每次扣除疗休养基金4000元,疗休养基金不足4000元的,超出部分根据个人意愿确定,既可以由个人自理,也可以从以后的疗休养基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