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土地供应项目推介暂行办法

土地供应项目推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土地市场投资与需求,增强年度土地供应工作的计划性和土地供应过程中的预见性,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供应为一级土地市场供应,包括划拨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供应项目推介,是指将当年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区位条件优越的商服、住宅用地经包装策划后,在实施土地供应前,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一种方式。县内符合推介条件的具体土地供应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供应项目推介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细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土地供应信息和推荐方案。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晨光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和旅游局、县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水电气等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第二章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及信息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10月启动下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的编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用地需求征集表,召开项目对接会,在对城市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矿仓储、科教文卫体等各行业项目用地情况进行详细、科学调查分析基础上,综合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并根据供地政策和政府土地储备库存量、拟收购储备计划和各项目要素齐备程度确定供地总量及用途结构、供应时序、供应方式,形成供地计划草案。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计划期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规模、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时序以及供应方式等。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组织条件成熟地块的项目推介工作。

第七条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确无法当年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及时申报原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申报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更新。年终,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供地计划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当年无法供应的商服、住宅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申报。

第八条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项目属当年征地拆迁工作重点,应统筹安排,及时完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完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库待供。

第三章土地供应项目推介信息的收集、审批和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储备地块的供应信息,征求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方案,咨询中介评估机构拟供地块市场评估价值。综合地块区位、周边环境、片区功能配套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时限等因素,对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预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块,进行必要的策划,编制项目推介方案: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应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为商服、住宅用地;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期限明确的;

(三)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纠纷;

(四)地块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或土地开发整理时限明确的;

(五)规划设计条件明确。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将项目推介方案提交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项目推介属于实施土地供应前的宣传、介绍,原则上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四章土地供应项目推介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推介的内容应包括: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拟出让土地基本情况、供应方式及时序;投资建设要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区位、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及城市功能配套、土地开发时限、投资价值预测、市场前景分析等。

第十三条项目推介信息应在地方性报刊或政府网站等媒体上。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应组织专题推介会,邀请具有经济实力、诚信度较好、未列入我县土地竞买“黑名单”的开发商参与,进行重点推介,充分沟通,有效互动。

第十四条为提高项目推介会质量,可委托专业机构就拟供地块策划包装,根据地块资源特征、区位优势、城市总体规划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要素,形成系列的图片、文本及多媒体宣传资料,拟出让土地信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资源。

第十五条土地供应项目推介活动范围按下列规则进行:

(一)地块面积在30亩以内,市场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及政府网站上推介信息,并邀请市范围内的开发企业参与项目推荐;

(二)地块面积大于30亩小于50亩,市场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在《日报》或《都市报》及政府网站上推介信息,并邀请南城市知名开发企业参与项目推荐;

(三)地块面积大于50亩小于100亩,市场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应在《日报》或《都市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政府网站上推介信息,并邀请省内知名开发企业参与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