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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关键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林业关键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对林业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执法有规章、岗位有制度、行为有约束、失责要追究的监管机制,确保林业系统各个关键岗位依法行政、依规操作、文明执勤、规范执法。切实保证我县林业生态的资源管理有序、森林培育优先、持续利用合理、产品流通畅顺。本着遵纪有章、循规有度的原则,特制定林业关键岗位管理制度。

1、林业关键岗位职能

1、1、林业行政许可岗位职能

1、1、1、林地征用行政许可;

1、1、2、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1、1、3、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政许可;

1、1、4、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

1、1、5、林区野外用火行政许可;

1、1、6、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许可。

1、2、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能

1、2、1、林地、林木资源保护;

1、2、2、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2、3、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检查;

1、2、4、木材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1、2、5、林木种子运输检查;

1、2、6、森林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1、2、7、林区野外用火检查;

1、2、8、省级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

1、3林业要素检验、检疫、检查岗位职能

1、3、1、林木限额采伐作业区的验收、检查;

1、3、2、林木产品(含木材、竹材、枝桠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以下简称木材)检验;

1、3、3、木材及其产品检疫;

1、3、4、森林有害生物检测、检疫;

1、3、5、其他林业生产要素检查、验收。

2、林业关键岗位职责范围

林业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参加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参加由省林业局统一举办的林业执法培训班学习,并参加林业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2、1、林业行政许可岗位职责范围

给予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林业行政许可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奉公守法、敬岗爱业。

2、1、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征用、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先行调查、设计、核实,再行审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办法为准则,做到伐区调查不刁难、伐区设计不推委、伐区审核不敷衍、采伐许可不徇私。

2、1、2、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先行踏查拟许可的野外用火防范设施(防火带)的地形地势、安全宽度,检查该行为的补救措施、扑火工具等,再行审批许可。

2、1、3、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登记申请权属的地理位置,先行踏查该权属的边界,确定该权属的范围、面积、四至界限,并取得(所有)边界相邻权属者的勘界确认签署,同时按程序规定的公示要求,在法定地点张榜公示,期满无争议后,再行权属登记。

2、1、4、遇到管理相对人不理解、不满意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

求时,要依法、依规、依理、耐心解释,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1、5、对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记过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范围

林业行政管理人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得粗暴无礼、歪曲事实、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

2、2、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占用、林木盗采滥伐、野生动物捕杀、野生植物滥挖、林业有害生物运输、木材无证运输或超出准运证数量运输、林区野外无许可用火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先行立案调查、取证、保全,通过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再行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公正,物证保全完整无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2、2、2、遇到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支持、不配合、不接受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等相关规定,耐心解释。不得指责、谩骂、粗暴对待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拒查或逃逸的抗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更多的执法力量(包括车辆)的支持或协助办案。

2、2、3、对于行政处罚不当而引起处罚相对人不服处罚或上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2000元。

2、2、4、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林业产品的检验、检疫、检查岗位职责范围

森林经营的终端,是森林生态等级的高低与林木产品的获得,评价森林经营的效果,是通过检查验收与检验检疫评估的办法来实现的。县局林业资源评估中心是唯一获得林业行政授权而实施对林业要素检查、检验的工作机构,该中心负责对全县木材生产要素的检查、检验;县局森林病虫害检疫站负责对全县的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产品的检测、检疫工作。

2、3、1、对管辖范围内的林木限额采伐区的检查验收,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审核该采伐区的采伐地点、采伐范围、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面积是否符合限额采伐设计书的技术要求,是否完成造林设计,再实施检查验收。符合“两个设计”技术要求的采伐区,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签发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验收合格证。未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林木限额采伐区和更新造林不合格的,一律暂停该伐区经营者第二年或第二次林木限额采伐申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3、2、对管辖范围内的木材及其产品的检验,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确认该批(次)木材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林政管理和林木限额采伐的相关(包括限额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数量、采伐范围)规定后或购货取得的有效木材运输证后,再实施对木材的检验作业;对外地购入的木材及其产品转运检验时,应当核实购货地取得的有效木材运输证后,再实施对转运木材的检验作业。通过检验的木材及其产品,一律打上规格和检验责任小组号印,按照所检验木材及其产品的规格、数量、材积和运载车号等填写车运单。

2、3、3、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生态和木材及其产品检测、检疫,实施作业时,应当先行调查、确认该批(次)木材及其产品的采伐地点是否存在或曾经有过森林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再行对森林生态或木材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最终填发检测、检疫证书。

2、3、4、对于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木材检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失当或不作为而引起权益人不服检验、检疫、检查结果而投诉或上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同处罚款2000~3000元。

2、3、5、对于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木材检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失当、违法、违规或超出职权范围作出检查、检验、检疫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若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林业关键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1、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1、1、木材检查工作要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1、1、1、处罚案件中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确凿的;对案件定性不准确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的;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罚没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1、2、对外省、市、区途经我县的木材、野生动植物、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查验和处理;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或与起运省、市、区规定不一致而不报告或施检过失的;外省、市、区途经我县的木材,违章运输数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案件,不上报而擅自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2、木材运输检查单列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1、2、1、检查人员不执行委托公务的,或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案情的,按失职论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自费离岗培训。

3、1、2、2、检查人员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或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执法队伍的处分。

3、1、2、3、检查人员有超越职责、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敲诈勒索等构成公路三乱行为的,或索贿受贿、内外勾结、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开除公职并同处罚款3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2、木材检验作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2、1、木材检验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木材标准和检验规则,文明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2、1、1、评估中心与所在地林业站共同负责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木材检验员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检验员,由评估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理。

3、2、1、2、评估中心与所在地林业站共同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木材检验员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后三名的木材检验员,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3、2、1、3、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一次的综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木材标准理论、木材检验操作、材积累计速算、车单规范填写、月度报表编制等考试。个人综合绩效考核排名在后5位的,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年度奖金50%的处罚,同时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的表彰奖励。

3、2、2、木材检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2、2、1、木材检验员不执行“评估中心”委派公务或对重大违法木材运输个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按失职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

3、2、2、2、木材检验员违反管理制度规定,对无合法来源证件(包括异地流入)的木材及其产品擅自施检,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离岗自费培训;年终考核不合格。

3、2、2、3、木材检验员故意刁难或敲诈勒索或向受检方索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离岗自费培训和年终考核不合格,并处罚款2000元或开除公职处分。

3、2、2、4、木材检验员超越或滥用职权、内外勾结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处罚款3000元;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林木限额采伐区设计作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3、1、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作业要严格按省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文明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3、3、1、1、县局林政股组织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操作技能竞赛,并对排名末位的调查设计人员,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3、3、1、2、县局林政股组织每年一次的林木限额采伐区检查验收,并对排名末位的伐区调查设计人员,由县局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理。

3、3、1、3、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一次的综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小班调查理论、角规测树操作、活立木蓄积量计算、小班调查表填写、伐区设计书编制等考试。个人综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年度奖金50%的处罚,同时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的表彰奖励。

3、3、2、林木限额采伐区调查设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罚:

3、3、2、1、调查设计人员不执行“评估中心”委派公务或对重大违法违规设计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按失职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处分,并同处罚款500元。

3、3、2、2、调查设计人员违反管理制度规定,对无“评估中心”委派或无合法证件(包括限额采伐申请)的林木伐区擅自实施调查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处罚款1000元;离岗自费培训;年终考核不合格。

3、3、2、3、调查设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敲诈勒索或向林木采伐申请方索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规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离岗自费培训和年终考核不合格,并同处罚款2000元或开除公职处分。

3、3、2、4、调查设计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内外勾结包庇纵容违法分子弄虚作假或伪造林木限额采伐申请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同处罚款3000元;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