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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失职追究暂行办法

司法局失职追究暂行办法

一、为了追究本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过失,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况为失职: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位、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事故、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追究失职的工作人员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县法律援助处、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四、追究局机关、县法律援助处、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由局政工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