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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中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制度

人事局中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和国内外智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中高层次人才指的是部级专家、省级专家、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县主导产业急需的高级技师以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中部级专家指的是两院(中科院、社科院)院士、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部级人才、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荣誉称号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人员,以及经县委人才办确认属于部级专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中省级专家指的是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省特级专家,以及经县委人才办确认属于省级专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留学人员是指到国外学习,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主导产业其他紧缺人才是指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师等级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种),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七条实行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制度。凡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主动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贴,补贴额度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1:1承担。执行易地安家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服务合同,要载明安家补贴约定条款,且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引进部级专家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0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九条引进省级专家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15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条引进研究员,教授,主任医、护、药、技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教师,研究馆员,部级教练等正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10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引进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高级工程师,中学高级教师,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高级讲师等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研究生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6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引进硕士学位研究生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引进我县四大主导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不含后勤工种)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聘用到执行易地安家补贴政策的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在*落户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服务单位发放易地安家补贴到位后,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享受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县高层次人才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申领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2)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身份证、*落户证明、服务合同等原复印件;(3)已领取所在单位安家补贴配套的凭据。

2、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公示。经审核无误的申领对象,在“*人才网”和服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时送县财政局审批拨付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引进专业对口的上述人才,需提前书面请示县编办,经批复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经引进单位调查核实,可由县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来*工业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本人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并保留其事业单位职员身份,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引进上述人才的子女就学,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参加政府组团赴市外省内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补助宣传费和50%的摊位费;参加政府组团省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承担全部宣传费和摊位费。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招聘期间为应聘者免费提供在龙的食宿,并发给往返交通费补贴。

第三章留学人员引进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受聘到*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经县职改办确认后,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承认的、在国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龙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经县科技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基金资助。

第四章其他紧缺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凡属我县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在*落户并服务三年以上的(服务合同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奖励引进单位3000元/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县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

第五章国内外智力引进

第二十条因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聘请部级专家来*短期服务,包括在*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疑难问题等,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龙三天前,将专家服务计划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服务结束后,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院士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1000元的标准,其他部级专家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500元的标准补贴给聘请单位,所需经费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企业引进博士、硕士等高级专业人才进行长期智力服务,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明显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每名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的,应先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项目申报,经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邀请国内专家来龙进行技术攻关(包括网上招聘的“项目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并经上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报县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实行人才自由落户政策和“人才绿卡”制度。凡来龙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家属、子女、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直接落户*市区。

第六章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人才绿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由县人事部门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开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为我县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中介机构,经县人事部门核准,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人才个人、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提及“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落户并服务三年以上”均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始计算。